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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程序

律師會見程序如下:

1,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2.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3.刑事辯護委托書(如果是法律援助,需提供法律援助公函);

4、委托人(通常是家庭)的身份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

會議的規定:

1.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並與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4.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綜上所述,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

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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