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那麽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哪些註意事項了,請看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壹、自我介紹,告知工作範圍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二、征詢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 三、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二)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三)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四)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五)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 四、為某某某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容: (壹) 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刑訴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壹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殊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壹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三)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九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 義務。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第壹百二十壹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八)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九)刑法關於自首、立功的法律規定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法律體現;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有關犯罪偵查管轄的規定; (十壹)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 五、將會見記錄交某某某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確認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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