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人的時間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還有其他的情況自行安排律師的會見時間,壹般情況下,普通的案件會控制會見時間在兩個小時以內,如果是比較復雜的案件,時間會相對延長。
另外,碰到案情特別復雜的刑事案件,連續會見2天就是比較常見的。我國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律師見犯人壹次的時間。只規定了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並於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1、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事務所證明;
3、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留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的,律師第壹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托關系。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