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審查;
2、收案;
3、指派訴訟律師介入;
4、訴訟方案擬定;
5、起訴材料的收集、指導、準備;
6、立案;
7、開庭前案件跟進、溝通、接收材料、庭前調解、訴訟保全等;
8、開庭前準備:爭議焦點歸納、證據質證準備、法律規定整理及引用;
9、參加開庭;
10、庭後整理開庭情況,向當事人匯報開庭情況,向法院提交代理詞;
11、跟進、催促、接收法院民事判決;
12、跟進案件是否提起上訴;
13、接收上訴狀、根據上訴狀擬定答辯狀,並向法院提交答辯狀;
14、跟進二審立案情況;
15、參與二審開庭;
16、庭後整理開庭情況,向當事人匯報開庭情況,向二審法院提交代理詞;
18、根據生效判決,準備強制執行材料;
19、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法官溝通執行進展、跟進強制執行情況;
21、執行終結案件結案。
訴訟律師和非訴訟律師的區別:
1、業務方向不同。非訴律師,主要業務是公司合規審查、股權架構、公司合並分立、並購重組、上市盡調、法律意見書出具、合同談判等工作,更加偏向商事類。
而訴訟律師,業務五花八門,主要分民事,商事,行政和刑事四大類業務,業務領域跨度大,區分性強,很難相互融合。因此,訴訟律師壹般以某類業務為主,很難兼顧,更難全優。
2、主要戰場不同。訴訟律師主要戰場在法庭,對手除了律師,甚至還包含法官和當事人,訴訟思路和訴訟策略的選定,對訴訟結果影響深遠,主要成果是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
3、而非訴律師,基本不出庭,主要戰場在辦公室和會議室,參加各種會議討論和研究,核查各種資料,進行各種文書修改,工作成果是各種文案和法律意見書、協議書。
4、專業要求不同。訴訟律師,案件法律關系相對比較單壹,訴訟中各方主體意見相互對立,臨場應變和證據分析能力要求高,對律師專業水平、理論功底、口頭表達能力和現場反應能力要求都極高。
綜上所述,審查案件的起因經過結果,然後律師事務所確認受理,律師訴訟介入,確定訴訟方案等,準備起訴材料,律師進行準備,法院立案,再開庭處理前律師進行溝通,庭前調解或者是訴訟保全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