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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進入看守所會見流程

1.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擔任辯護人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聘用,或者有關機關、單位傳達聘用要求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向看守所出示律師執業證,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予以確認,由看守所核對並記錄在案。

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人數可為1至2人。實習律師和持有證書的律師助理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協助律師制作詢問筆錄。

4.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女性的,會見人數不得少於兩人,1會見對象可以是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5.因特殊情況,律師需要在節假日和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事先向律師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報看守所分管領導批準。律師根據前款規定申請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的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安排會見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6.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往來函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辦案部門,由辦案部門轉送看守所轉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應當將該函件復印備案。

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看守所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件,不得將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應當張貼在醒目位置。

8.看守所應當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便利,並安排合適的會見室。如有必要對被談話人進行看守,看守人員應註意看守方式,盡量避免或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時的顧慮,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充分行使辯護權。

9.看守所的監護人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犯罪和自殺。會見結束後,律師應當按照看守所的規定,向看守人員辦理移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續。在會見中,如果律師發現嫌疑人和被告情緒激動,易怒,可能自殺,應及時通知看管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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