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法律檢查和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七條: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十條: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不得擔任原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其所在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辯護和代理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服刑人員、人民陪審員、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但上述人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辯護人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兩個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也不得為兩個以上未同案處理但所犯罪行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辯護人不得為兩個以上同案未處理但犯罪事實有關聯的同案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辯護。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辯護人在同壹案件中不得為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辯護,也不得為兩個以上未同案處理但犯罪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辯護。
第三十九條法官、檢察官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不得擔任原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作為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檢察院擔任辦理案件的辯護人。
第四十條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律師不得接受同壹案件中兩個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參加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04年第11號令)第41條規定:公安部127):公安機關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信息應該被記錄下來。
同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或者兩個以上未涉案但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要求其更換辯護律師。
二、律師法規
《律師法》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壹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三、律師協會行業規範
《律師行為規範(試行)》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者保持委托關系:
(壹)律師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二)律師辦理訴訟或者非訴訟業務時,其近親屬為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
(三)曾經親自辦理或者審理過某壹事項或者案件,成為律師後再辦理該事項或者案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四)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在同壹刑事案件中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縣域內只有壹個律師事務所並經當事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
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四十壹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不得再接受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雖未涉案但實施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不得擔任原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不得在其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擔任仲裁員的案件中擔任代理人。擔任過仲裁員或者正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不得承辦與本人擔任過仲裁員的案件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