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擴展數據:
案例:
壹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懷疑在事故中死亡的交通肇事人有“包庇兒子”的嫌疑,於是委托律師調查取證。但律師持有效證件去醫院取證時,幾經交涉仍被拒絕。為保障律師合法取證的權利,甘肅久明律師事務所將蘭州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及其兩名工作人員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並支付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該案經不公開審理後,法院於近日作出壹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65438年10月22日,我省首例民事侵權案件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本所律師以“無聊、無意義”為由放棄上訴,並表示心服口服。
2011年9月,臨夏州發生壹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處理後,其中壹名遇難者家屬認為,事故全責司機不是棄車逃跑並在醫院死亡的大華(化名),而是另有其人。
於是委托久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調取了大華住院的病歷。2012年7月20日,久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到該院泌尿二科、病案管理科查閱病歷。但病案管理科工作人員以“醫務處和病案管理科是同級單位,沒有資格審批病案請求”為由,拒絕律師索要病案。
久明律師事務所認為,該所調取大華病歷屬於律師依法取證行為,醫院負有法定的配合義務但未履行。經過兩次交涉,醫院工作人員態度極其惡劣,其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律師的合法權益,導致當事人終止委托協議,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和名譽雙重損失,故將醫院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病歷是壹種特殊的公民個人信息,不能隨意公開,我國衛生部制定了《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但其他法律法規並未對其進行規範。因此,醫院將《規定》作為病歷檢索的行為準則,並無不妥。另外,根據《律師法》,律師只有調查權,沒有取證權。所以律所敗訴了。
開封市律協-律師狀告醫院拒絕調取涉案人病歷。
江西新聞-醫院同意調取患者病歷,律師合法取證不侵犯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