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舉報。虛假訴訟是壹個法律術語,即假冒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以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和證據為手段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第壹條采取偽造證據或者虛假陳述等手段,有下列行為之壹,虛構民事法律關系或者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壹)與夫妻壹方惡意串通,虛構夫妻相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虛構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虛構的債權;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偽造債權或者優先權、擔保物權,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七)單方或者惡意與他人串通,編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上是虛假訴訟的具體處理情況,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意見。另外,虛假訴訟的認定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訴訟行為來認定。對造成嚴重責任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