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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怕什麽?

律師害怕被指控做偽證。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壹旦風險意識淡薄,或者抵擋不住誘惑,很容易因為不規範甚至違法取證,被公安、法律三大法院以偽證為由聯合“毆打”。

眾所周知的案件,如莊莉案,都是因為偽證罪而敗訴的。這也是最讓刑事辯護律師害怕和頭疼的罪名,不是因為其刑罰的嚴厲,而是因為難以規避風險。

比如現在很多刑事辯護律師都不會選擇自行取證。即使取證,也是取得壹些物證,比如書證、物證,很少有人取得言詞證據。

獲取言詞證據的危險性很大。比如刑事辯護律師辛辛苦苦獲取證人證言,提交給法庭。檢察院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如果證人因為案外因素改變證詞,沒有理由說妳的律師涉嫌偽證罪。

壹旦涉嫌偽證罪,按照我國審前羈押的司法慣例,大部分律師都會被關起來。即使最終無罪釋放或者不被起訴,前期也失去了自由。

擴展數據:

律師涉嫌偽證罪的案件,偵查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回避:

郎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們刑事訴訟中壹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和當事人也必須遵循這壹原則。

任何人在訴訟過程中作偽證都是需要追究的,所以我國刑法中有幾個這樣的規定,比如對證人、鑒定人作偽證怎麽追究,對辯護人、律師作偽證怎麽追究,對其他任何人作偽證怎麽追究,對司法人員作偽證怎麽追究。

但是,確實有壹些律師擔心,如果有這樣的規定,在現實中,司法機關會不會采取措施或者辦法,輕易或者隨便審查律師,這種情況如何解決。這次刑訴法修改對此做了專門規定,目的是保證律師能夠很好地履行職責。

如果律師出現這種情況,同案偵查機關不得對其進行偵查,以保證律師能有更好的執業環境。

有人建議,對他的調查應在本案結束後開始。這是壹種看法。但是現實很復雜,有時候情況很嚴重。在這種情況下,他不能再履行律師的職責。有些案件需要立即進行調查,所以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沒有采納這個意見。

但規定律師涉嫌偽證罪的案件由本案偵查機關以外的其他偵查機關處理,可以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人民網-郎勝:律師涉嫌偽證罪,本案偵查機關必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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