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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怕什麽?

律師怕被投訴做偽證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壹旦風險意識淡薄或者抵擋不住誘惑,很容易因取證行為不規範甚至非法,而被公檢法三家以偽證罪為由聯合“揍”壹頓。

出名的案件如李莊案,就是因為偽證罪進去的。這也是令刑辯律師最害怕、最頭疼的壹個罪名,原因不是因為其處罰的嚴厲性,而在於風險規避操作起來很難。

例如,現在很多刑辯律師不會選擇自行取證。即使取證,也是調取壹些如書證、物證等實物證據,很少有人調取言詞證據。

調取言詞證據的危險程度是非常高的,比如刑辯律師辛辛苦苦調取了證人證言,提交到法庭。檢察院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如果因為案外因素的影響,證人改變了證言,有司沒有理由說妳律師涉嫌做偽證。

壹旦涉嫌偽證罪,按照我國審前羈押的司法慣例,律師多數會被關押起來。即使最後被確定無罪或不起訴,前期也失去了自由。

擴展資料:

律師涉嫌偽證案件,本案偵查機關須回避:

郎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們刑事訴訟當中壹個很重要的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訴訟的參與人、當事人也都必須遵循這樣的原則。

任何人在訴訟過程中作偽證都需要進行追究,因此我們的刑法裏專門有好幾條這樣的規定,比如對證人、鑒定人作偽證怎麽辦,對辯護人、律師作偽證怎麽辦,對其他任何人作偽證怎麽辦,對司法人員作偽證,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但是,也確實有壹些律師擔憂,如果有了這樣的規定以後,在現實當中會不會出現司法機關輕易的,或者是比較隨意地對律師采取審查手段或者措施,這樣的情況怎麽解決,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門對此做了壹個特別的規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師能夠很好地履行他的職責。

如果律師出現了這種情形,那麽同案的偵查機關不得對他進行偵查,以此來保障律師能夠有壹個比較好的執業的環境。

有人提出來,還要在本案件終結以後再啟動對他的偵查,這是壹種意見。但是現實情況很復雜,有的時候情形很嚴重,在這種情況下,他已經無法再履行律師職責了。在有些情況下,需要馬上就展開偵查,那麽為了維護司法公正,對這條意見沒有采納。

但是,規定律師涉嫌偽證的案件,由本案偵查機關以外的其他偵查機關辦理,可以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人民網-郎勝:律師涉嫌偽證案件,本案偵查機關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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