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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檢察院打印卷宗需要哪些材料?

律師到法院調卷時應攜帶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證、委托書;人民法院的卷宗大部分是訴訟卷宗。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之壹,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做好審判工作、實施審判監督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訴訟檔案管理是審判工作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1.律師去法院調卷要帶什麽?

律師查閱卷宗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證明、委托書。律師辦理案件時,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閱、復制案卷材料。

查閱卷宗時,需要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和委托書。待調查案件的案卷號。如果沒有案卷號,也要知道當事人的確切姓名和案件判決的年份,方便檔案室工作人員查找。

雙方的授權委托書。如果參考自己代理過的案件,只需要訴訟代理人的委托書即可。如需調查其他案件,委托人需另行簽署委托書。

二、關於法院案卷移送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代理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

第壹條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申請再審,可以查閱所代理案件已經審理終結的有關材料。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第三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應當事先與本案書記員或者審判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聯系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法庭開庭分為五個階段:

(1)宣布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核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向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宣讀法庭規則,邀請審判長、法官就座,並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準備工作就緒。

(2)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當事人的,人民檢察院收到起訴書副本的日期和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

(3)審判長宣布案件來源、案由和是否公開審理,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四)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訴訟中享有的合法權利,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被告人有權依法為自己辯護和委托他人辯護;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向審判長申請詢問證人、鑒定人,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向證人、鑒定人提問。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調查。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五)審判長應當分別詢問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出庭支持公訴的當事人、法定申請人、公訴人回避的,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開庭審理。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在法院調卷,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調卷需要提交相關材料,法院才會受理並允許查閱。所以法院的每壹步都有其法律依據。無論是打官司還是調查卷宗,都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流程,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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