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都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只是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程序,代理的範圍當然包括律師。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並不禁止律師介入程序,但案件的證據材料基本不允許律師查閱或復制,這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師在治安案件辦理程序中的作用。在實踐中,律師參與治安案件的訴訟程序,主要在兩個方面發揮作用:壹是對行政處罰提出律師意見;二、參加由公安機關主持的調解。
壹、提出律師對行政處罰的意見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基本不會允許律師查閱、復制治安案件的證據材料和相關案卷,律師對案件事實的了解基本來自委托人的介紹,客觀上給律師提出高質量的法律意見造成了壹定的困難。基於立法規定在短時間內無法改變的事實,律師務實的做法是向當事人盡可能詳細地了解案件事實,通過對委托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分析、鑒別,提出涉嫌行為的性質和依法如何處理的法律意見,供辦案機關參考。筆者在此也提醒當事人,要坦誠地告訴律師事實和案件的全部事實。只有這樣,律師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提出有針對性的律師意見。
律師除了依法對行政處罰發表律師意見外,還要註意對公安機關辦案程序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壹旦發現違法程序,應及時提出,避免侵害客戶合法權益。
二、參加由公安機關主持的調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五十二條進壹步明確:對因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微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壹)親屬、朋友、鄰居、同事、學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公安機關主持調解又稱治安調解,是指在公安機關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的治安案件,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的活動。
當事人參加治安調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作為法律職業者,律師無疑是代理人的最佳人選之壹。律師參與公安調解,應當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和案件的各種因素確定調解目標,在調解活動中緊緊圍繞調解目標,通過熟練運用專業技能,盡力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壹個有利的調解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