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授權委托書怎麽解除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撤銷委托的,要通知受托人和法律關系的相對人。通知到達受托人時,授權委托即為撤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間界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二、簽訂取消授權委托書註意事項有哪些
授權委托書是指當事人為把代理權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壹種法律文書。它是委托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標誌,是產生代理權的直接根據。授權委托書分為兩種:壹種是民事代理授權委托書;另壹種是訴訟代理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二)委托的事項壹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註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壹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 (三)委托的權限範圍,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律師代書時壹定要寫明確。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範圍有三種情況:1、壹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壹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2、特別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壹定時期內連續反復辦理同壹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3、總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壹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壹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委托代理權分為兩種:(壹)壹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壹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二)特別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進行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理當事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上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等。理應註意的是,我國針對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質,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時授予的代理權限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誌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簽訂授權委托書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 1、授權委托方法有三種:明示授權、默示授權和追認。 2、委托的期限壹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不寫起止的時間,就容易引起爭議。 3、特別授權委托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應當辦理公證,以確保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三、哪些人可以擔任代理人
(壹)律師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師的身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在我國律師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取得職業資格的不同還可以分為普通律師和特許律師。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是否是他們對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事務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的律師(指內地律師)其從事的區域僅限於我國內地,其無權在我國的港澳地區以律師身份從代理業務。另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只有在內地取得了律師職業資格證後,才可以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其從事的業務範圍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即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及涉港、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可見,律師從事法律事務或訴訟代理業務也是有條件的。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所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發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準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後,就可以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包括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但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服務受到的限制更大。司法部(司復[2002]12號)《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壹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復》規定:根據《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壹方位於本轄區內,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之壹。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壹方均不在本轄區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在代理訴訟業務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的主要區別。另外,《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還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是,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時,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就可被委托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但在偵查階段除外,因為偵查階段只能由律師為辯護人。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必要條件之壹就是是否有壹方當事人在其服務的轄區內,否則其就沒有權利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案件的訴訟活動。在刑事案件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才可接受委托而成為辯護人,但偵查階段除外。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1、所謂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與自然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近親屬關系的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然而,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範圍的規定卻不盡壹致。壹是《民法通則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二是《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三是《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三部法律對近親屬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最廣。那麽,在具體的應用中該任何確定近親屬的範圍呢?筆者認為,雖然三部法律調整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但是作為法律,對同壹法律概念的規定不同時,應該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進行使用。另外,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的範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在其規定範圍與法律不壹致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適用。還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人的親友可以被委托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通常情況下認為,親友包括親屬和朋友,其範圍比近親屬要廣泛的多。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並沒有采用親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親屬的概念。筆者認為,為了進壹步擴大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具有親屬關系的人群,進壹步滿足當事人訴訟的實際需要,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這壹條款時,有必要采用大近親屬的概念。 2、當事人的工作人員 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是指當事人為單位,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由於用人單位的性質不同,在判斷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時,也要采用不同的標準。如企業法人,其工作人員是指與企業有勞動關系的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即包括與事業單位有事業關系的人員,也包括與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人員,因此,在實踐中應註意適用不同的標準來加以判斷。 (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社區是指人民***同生活的壹定區域,以固定的地理區域範圍內的社會成員以居住環境為主體,行使社會功能、創造社會規範,與行政村同壹等級的行政區域。從該條規定可看出,社區可以為居住在本社區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即可以推薦本社區的居民或者社區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所在的單位同樣即可以推薦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推薦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這是應該註意的問題。 2、有關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壹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如:文藝工作團體、學術研究團體、社會公益團體等。可見有關社會團體可以為特定的當事人推薦訴訟代理人,但其本身不能以團體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 律師授權委托書可以在委托書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也可以由委托人撤銷委托或者受托人辭去委托。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律師授權委托書怎麽解除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麽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