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定義不同 辯護人的定義 是指接受被追訴壹方委托或者受人民 法院 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監護人 、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代理人的定義 是指以當事人壹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 適用不同 民事訴訟 代理人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基於當事人的委托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職責較為廣泛,可以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各種訴訟行為,包括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嚴格說來民事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壹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介入訴訟,開始訴訟代理活動。 刑事辯護人只限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基於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產生,職責較為單壹,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在訴訟中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公訴 案件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人即可介入訴訟,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可在其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了強制措施時提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委托辯護人介入訴訟。
二、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都是訴訟主體,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以下方面:
不同點: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
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誌從事活動。
3、對象不同
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相同點:
1、兩者都維護各自委托人利益;
2、都與案件處理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壹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綜上所述,律師可以作訴訟代理人,也可以作辯護人。但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不僅限於律師。其他人也可以作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訴訟權利相對於律師來講要有所限制。訴訟代理人,可以是民事的,也可以是刑事的,但辯護人,只針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壹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