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數額不滿二千元的,應當根據其個人所得數額及其他情節,給予下列行政處分。
(壹)貪汙數額不滿五百元的,給予警告直至降級處分;
(二)貪汙數額在五百元以上、不滿壹千元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三)貪汙數額在壹千元以上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處分:
(壹)***同貪汙負有主要責任的;
(二)屢犯不改的;
(三)索賄或者在涉外活動中受賄的;
(四)貪汙或者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防疫款物的;
(五)使國家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六)偽造、毀滅證據或者阻撓他人坦白的或者對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辦案人打擊報復的;
(七)有貪汙、挪用公款、賄賂行為,同時又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390條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