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收費方式屬於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
委托人不預先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完畢後,委托人將執行到位的債權的壹定比例支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失敗,代理人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執行到位,委托人會按照約定的高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都有壹定的風險,所以稱為風險代理。
與傳統的代理制度相比,風險代理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壹,風險代理的對象多為疑難復雜,尤其是難以執行的案件,否則委托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
第二,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和投資回收密切相關,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律師們加強責任感。
第三,約定的收費比例比較高,對律師更有吸引力。
第四,委托人對律師的信任度較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置權限較大。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第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和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