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律師為什麽要為壞人辯護

律師為什麽要為壞人辯護

法律主觀:

律師有權利為壞人辯護,律師作為壹種法律職業類型,律師有著專業的技術素養、職業的倫理道德和獨立的評價標準。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是接受委托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為此,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是所有的潛在委托人,這些委托人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律師除了需要恪守壹般法律人的普通倫理之外,還要恪守專業倫理——首要便是在法律的限度內,為當事人謀求最大化的利益。為此,律師法律制度及其職業規程專門構築了壹道屏障,將當事人與律師放在壹個利益***同體的範疇內,使其優先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價值中心並確定行為的邊界和基準。比如,為當事人服務,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盡其所能爭取最大化利益的要求,利用法律上的壹切條件和機會與控方博弈。在這種意義上,律師是當事人人格的展開和自我實現,是“自私的”、利己的。作為壹種職業群體的律師,不能拒絕辯護,就如同檢察官不能拒絕公訴、法官不能拒絕審判壹樣。甚或,對於刑事案件來說,律師恰恰必須為壹般民眾視野下的所謂“壞人”提供法律服務,這是職業身份使然,如同醫生要服務於病患、演員要服務於角色壹樣。從規範主義上看,為“壞人”辯護是沒有制度障礙的。其機理無外以下幾點:第壹,作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經公正的審判前是推定其無罪的,既然是無罪的,就不能對其做好壞的法律甚或道德判斷。律師在接受委托時自然不能、無法也無須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予以區分,來決定是否提供辯護,僅需依據專業判斷來權衡是否合適接受委托即可。第二,即便是犯罪事實較為清楚的嫌疑人,他與我們日常所謂的“壞人”也無法隨意類比、畫等號,因為前者是法律判斷,具有剛性規範的基準,後者是道德判斷,會隨著時代流質易變。第三,哪怕犯罪嫌疑人應該被歸入“壞人”,壹旦社會觀念甚或制度不支持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那麽,勢必導致某些人失去得到公正審判的機會和權利,易於導致冤假錯案的產生或刑責的輕重失當。然而,“壞人不應獲得律師辯護”論最大的弊端不在於法律制度本身,而在於大眾心理對從事此壹業務的律師予以道德上的譴責、貶損,從而導致律師執業步履維艱。從理智上,大家也知道,法律規定了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托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在心理觀念上甚至行為方式上,壹些人又“鄙視”甚至“仇視”此壹行為,在輿論上吐口水、翻白眼。改變此壹社會心態誤區需要解明另壹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所謂的“壞人”為何應當享有辯護權。

法律客觀: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無罪辯護:壹、被告不具有主觀要件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二、被告不是犯罪主體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三、被告犯罪行為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四、辦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對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應堅決予以否定。五、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六、刑法不予追究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由於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 上一篇:律師實訓內容與目的_律師實訓報告三篇
  • 下一篇:律師與委托人首次溝通交流技巧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