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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文集 在刑事案件中,造成冤家錯案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其實在刑事案件中造成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包括: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缺乏足夠的客觀證據,過分依賴於鑒定結論、辦案人員及審判程序易受外來因素的影響等等

(壹)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是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重要原因之壹

刑訊逼供主要發生在刑事偵查階段,即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訊的方式逼取嫌疑人口供,以便對其進行定罪處罰。在絕大部分刑事冤案中,其實都是在偵查階段采取了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訊逼供行為的。而定案的主要事實依據來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和辯解從而導致了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缺乏足夠的客觀證據,過分依賴於鑒定結論是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重要原因之二

鑒於鑒定人員水平的不均衡,鑒定人由於自身原因比如:沒有嚴格按照鑒定程序規範進行鑒定或者不具備鑒定資質超及越資質進行鑒定,從而得出偏離客觀事實或歪曲客觀事實的結錯誤的鑒定結論。而案件主要事實過於依賴鑒定結論或者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和辯解,進而導致冤家錯案的發生。

(三)辦案人員及審判程序易受外來因素的影響是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重要原因之三

辦案人員可能會受到媒體、輿論及結案壓力使得冤假錯案沒有在司法程序中排除非法證據,而公安機關在開始偵查時,由於壹種慣性思維的影響,會更加註重對有罪證據的收集,而忽略了能夠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證據的搜集,還有壹些冤假錯案中口供的廣泛使用,也是產生冤假錯案的壹個重要原因,雖然我國法律是“重視證據而不輕信口供” 對於刑訊逼供所得的證據,即使法院依照被告人或者其辯護人的請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時也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而放棄。辯護律師有利於被告人的辯護也被認為是沒有證據依托的狡辯,辯護律師作為社會中的個體,他的力量無法與國家機關相抗衡。至此,冤假錯案因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先入為主的想法就產生了。

這兩個個案,他們提出的賠償要求妳認為合理嗎?會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這兩個案件,他們提出的國家賠償可以得到如下方面: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生命健康權的損害賠償、精神撫慰金。而其中精神撫慰金受理的法院不壹定可以全部支持。

壹、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18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二、生命健康權的損害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壹)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幹問題的意見》是目前唯壹的標準依據。七、綜合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註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於壹千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但該《意見》除了列明決定金額大小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外,僅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同時最低不少於壹千元。

過往經過平反、糾正的冤假錯案中,當事人申請的國家賠償金額與最終賠償金額之間都有不小的落差。以聶樹斌案為例,家屬申請***計約1392萬元賠償,而河北省高院最終決定賠償268萬元,僅支持了申請數額的不到20%。

冤假錯案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侵犯是全方位的。

除了經濟上的賠償,這些蒙冤者今後如何才能更好的融入社會?有什麽建議?

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或者社會中壹些公司、企業,可以為蒙冤者提供更多的學習和就業機會,對他們的社會保障可以出臺相關的補救措施為蒙冤者更好的融入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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