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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向被害人收集證據的程序

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程序

壹、辯護律師申請調查取證的程序:

1.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書面提交,並說明理由,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擬調查的問題提綱。

2.調查取證申請書壹式兩份,壹份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壹份交律師事務所。

二、辯護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基本程序:

1.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並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可能包括其他律所正在辦理此案的律師。

2.在調查收集證據時,辯護律師在征得被申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錄音錄像。

3.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員、證人或者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等有關參加人員的代表簽名。

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最好有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調查取證的證人:身體或者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備相應的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5、因客觀原因不能勝任證人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記錄材料中註明,並錄像相關活動。

第三,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

1.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2.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對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相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調查取證。

3.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並附書面辯護意見。

4.辯護律師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應當在征求委托人和當事人同意後,向公安機關提交或者向公安機關書面提出偵查建議。

四、審查起訴階段的調查取證

1.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調查收集。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辯護律師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尚未提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向公安機關收集。

2.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收集的關於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人民檢察院,並附書面辯護意見。

3.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律師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後,方可進行調查取證。

4.辯護律師在調查收集證據時,發現證據會對犯罪嫌疑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可以停止調查。

動詞 (verb的縮寫)審判階段的調查取證

1.在庭審階段,辯護律師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2.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隨案移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3.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需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調查收集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讓被害人出庭作證。

4.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對辯護律師收集、整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有異議的,辯護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整理,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希望通過以上內容,讓妳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程序中的壹些相關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妳的情況很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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