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刑事辯護的流程如下:
(1),接受委托或指定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者其親友的委托,指定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辦理委托手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法院指定提供法律援助,並指定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指定辯護的,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出具指定辯護函,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律師並向法院出具公函。
(2)審查管轄權
辯護律師受理案件後,要註意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發現應當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應當及時向本院書面提出請求移送。
(三)、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後,應當及時向受理法院提交委托或者指定手續。委托手續包括被告人或其親友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指定程序包括指定辯護函、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4)會議和通信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被告,通常由兩名律師,其中壹名可以是律師助理。妳要帶起訴書副本,委托書,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去見被告,律師執業證書。
(五)、調查取證
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查收集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向證人調查取證,證人不同意作證的,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向其調查取證或者通知其出庭作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二、誰不能做刑事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辯護人:
1,正在執行或者正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的人員;
2.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工作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註:上述第4、5、6、7項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8、法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作為律師擔任辯護人。
9.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離開法庭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辯護人,但擔任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10.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辯護人,但擔任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流程包括:接受或者指定委托;審查管轄權;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會議和通信;調查取證。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