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獨立辯護權。
2、閱卷權和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提出意見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7、有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對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拒絕辯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在法院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第壹百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托人辯護,對此,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
壹百八十條 被告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為此,壹審人民法院應及時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辯護人,以防限制辯護人行使這項權利。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