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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該為死刑犯辯護嗎?

法律主觀性:

律師有權為壞人辯護。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具有專業的技術素養、職業道德和獨立的評價標準。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是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為此,律師為所有潛在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這其中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師不僅要遵守普通法律人的壹般道德,還要遵守職業道德——首要的是在法律的範圍內為當事人謀求最大的利益。因此,律師的法律制度及其職業規則特別構建了壹道屏障,將委托人和律師置於同壹利益範疇,使其優先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並確定了行為的邊界和基準。比如為當事人服務,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盡可能爭取最大利益的要求,有利用壹切法律條件和機會與檢方博弈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律師是委托人人格的發展和自我實現,是“自私”和利己的。律師作為職業群體,不能拒絕辯護,就像檢察官不能拒絕公訴,法官不能拒絕審判壹樣。即使是刑事案件,律師也必須站在普通大眾的角度為所謂的“壞人”提供法律服務,這是其職業地位使然,就像醫生應該為病人服務,演員應該為角色服務壹樣。從規範的角度來看,為“壞人”辯護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礙。其機制是這樣的:第壹,作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正審判前被推定無罪。既然他是無辜的,他就無法做出好壞的法律甚至道德判斷。律師在接受委托時,不能、不能也不需要區分涉嫌犯罪的當事人來決定是否提供辯護。他們只需要根據專業判斷,權衡接受委托是否合適。第二,即使是有明確犯罪事實的嫌疑人,也不能和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謂的“壞人”劃等號,因為前者是有剛性規範的法律判斷,後者是道德判斷,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第三,即使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歸為“壞人”,但壹旦社會觀念甚至制度不支持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必然導致部分人失去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和權利,容易導致冤假錯案或不當刑事責任的發生。但“壞人不應由律師辯護”這壹理論的最大弊端不在於法律制度本身,而在於大眾心理對從事這壹行的律師的道德譴責和貶損,導致律師執業難。理智上,眾所周知,法律規定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托律師辯護的權利,但在心理觀念甚至行為上,壹些人卻“鄙視”甚至“厭惡”這種行為,在輿論上吐槽、翻白眼。要改變這種社會心態的誤區,我們需要明白另壹個重要問題,那就是為什麽所謂的“壞人”要享有辯護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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