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往往不願意看到自己認為有罪的被告得到幫助,尤其是那些自己認為絕對“該死”的人。總結起來,主要有三種情況。
首先,被告承認了指控。被告承認的“事實”是否意味著必然的事實?這是否意味著被告要付出生命的代價?不壹定!主觀口供不等於客觀事實。因為這些“錄取”可能有重大問題。
其次,當被告人承認指控且客觀證據表明事實“屬實”時,即“被告人在鐵證面前最終承認指控”。在這樣的情況下,真的可以認為“主客觀事實壹致”嗎?但根據刑法原理,如果這些所謂的“硬證據”是通過非法手段(如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取得的。),它們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所以說這樣壹個“該死”的被告還能逍遙法外,是錯誤的,是對案件正義的忽視。那麽,導致這個錯誤的應該是違法的偵查機關,而不是辯護律師。因為真正賦予被告人“逍遙法外的權利”的是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辯護律師只是在幫助當事人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第三,被告人承認指控,客觀證據表明確有此事,該證據是合法取得的。即便如此,被告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事實並不意味著律師的幫助是不公正的。現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基本上都註入了刑法的人道主義理念。即使我們面對的是有罪的被告人,如果他(她)是未成年人或者是老弱病殘者,我們也應該給予這些特殊人群壹定的“特權”:比如消除法律懲罰的不良影響(比如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減輕甚至免除他們的法律責任(比如不對未成年人、孕婦適用死刑,對聾啞人從輕處罰)。
所以,就像醫生只支持罪犯的生命權,不支持罪犯壹樣,律師只支持被告為自己辯護,不支持犯罪本身。哈佛法學院教授、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艾倫。德肖維茨指出:我們選擇為面臨死刑或長期監禁的人辯護,並不意味著我們同情這些殺人犯、強奸犯、搶劫犯或幫派罪犯...如果壹個殺人犯應該被處決,他必須通過合法和公正的程序被剝奪生命。不經過法律程序就剝奪壹個該死的殺人犯的生命,這是絕對不公平的,也是非常危險的,因為這將導致司法濫用權力,讓無數無辜的被告遭受痛苦。讓被告人享有辯護權是正當程序的必然要求,但由於缺乏法律知識,被告人往往無法獨自行使,因此需要求助於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來幫助其行使應有的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