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開展執業活動過程中,有權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收集、獲取相關證據。
調查取證是律師執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訴訟中,審判方式的改革更加強調調動雙方的積極性,法官傾向於扮演中立的仲裁角色。這樣,無論是刑事辯護還是民事、行政訴訟,律師的意見在沒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只能是空穴來風、被動挨打。調查取證是律師獲取證據的重要方式之壹。然而,調查取證壹直是律師的難題。
律師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給予支持。由於這些規定過於籠統和籠統,缺乏“制裁”條款,律師收集證據的活動沒有具體措施保障,導致律師在實踐中取證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