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開庭前應該做哪些準備?
(1)做好會見工作,奠定刑事辯護基石。會見被告應重點關註以下幾個方面:
1.全面細致地聽取被告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2、認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明是否排除犯罪原因。
3.了解被告人對犯罪的主觀態度,區分故意、過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
5.了解被告人的個人和家庭情況。
(二)認真閱卷,綜合分析,掌握案情,找出問題。
(1)做好閱卷記錄,詳細摘錄案情;
(2)全面審查證據,發現疑點,找出疑點,有所突破。審查證據要註重細節,對涉及案件性質、情節、危害結果、悔罪表現等各個方面都要高度重視,不能敷衍了事。
(3)擬出對證人、被告人、被害人當庭提問和質證的提綱,從提問中揭示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和事實。
(3)闡述庭審答辯的提綱。答辯提綱的編寫應註意:
1,基於全案證據。包括控方的證據和辯方的證據。司法實踐中,沒有壹個法院法官敢支持完全無視和脫離案件證據的辯護方案,其辯護效果可想而知。
2、辯護計劃應符合法律規定。刑事辯護工作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辯護方案涉及實體法、程序法和證據。無論是無罪防衛還是輕防衛,都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辯護計劃不能脫離法律規定而自行其是。
3、註重實效,確保各方利益最大化。
(4)為了提高刑事辯護人的法庭應變能力,還應做好庭前預測,增強法庭辯護能力。準確預測庭前公訴意見,有針對性地準備公訴意見,對刑事辯護人的成功辯護起著重要作用。刑事辯護人的庭前預測應該是“知己知彼”。只有這樣,法庭辯論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以上是律師在開庭前需要準備的相關資料。在司法實踐中,為了合法合理地為當事人辯護,需要進行壹些調查取證工作。在具體案件中,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法律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否則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