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為什麽壹個病人被確診為癌癥後還要去醫院治療?總的原則是壹致的,就是帶著“自尊”而死,保證其有辯護權,減少非違法犯罪的犯罪和罪行,程序過程公平公正,保證和體現基本的公民權利。其實很多事情都是壹個全過程,全過程通常比結果更關鍵。包括人生其實是壹個完整的過程。只有先保證程序流程的公平性,才能保證物理線路的公平性。遲來的正義。這不公平。
職業道德部分刑事辯護律師確實缺乏職業道德,但大量律師是有自己的社會公德和道德底線的。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是因為:1。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兇手,首先作為人,在法律法規上有辯護權。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是為了更好地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2.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還可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動機,以及他為什麽犯罪。法律法規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逐漸完善的,應該從源頭上制止殘忍的事情,而不是以殺止殺。
律師是80年代逐漸產生的(解放初期就有律師了),這是保障人權所必需的。罪犯必須有律師為他們辯護,否則這個裁決將是不公平的!為罪犯辯護自然不是為其罪刑辯護,而只是為其合法權利辯護。比如兇手,公訴人指控兩個人謀殺,罪犯只承認自己實際殺了壹個人,所以律師需要找到直接證據進行辯護。比如,如果是精神病,律師需要找到對罪犯有利的直接證據,但必須是真的!是不允許化妝的。如果公訴人說的基本都是死敵,那就真的沒什麽好辯解的了,只能說明被告人已經投案自首歸案了。
在我國,如果妳確實犯了罪,對方沒有直接證據,但是妳把妳犯罪的客觀事實告訴了律師。這位律師有權為妳保密。讓妳無罪辯護。律師等個人行為合理合法。但是假設妳已經計劃了謀殺並通知了律師。律師必須到警察局報到。如果妳不舉報,這是違反規定的。
設立律師規章制度的初心是好的,大部分律師也是對被告人負責的,但是有些律師缺乏做人的底線,知道做不到!煽動被告找律師起訴,從中拿錢。古代有句話:不打官司!但如果世界動了,就會請律師打官司。請仔細考慮壹下。請律師打官司有大贏家嗎?以債務糾紛為例。如果標底10萬的糾紛馬上勝訴,最後要花多少錢才能拿回來?而且還得到壹筆資金投入,有的是無力償還工作,壹分錢也拿不回家!玩過其他雜費糾紛的都知道!借款人最好在寬限期內等他有錢了,可能會多還壹些。妳得給盆友!
就像趙醫生壹樣,妳只需要交錢,盡可能幫妳痊愈。肺癌晚期也可以找醫生治療,減輕痛苦。律師也壹樣,要為自己打不贏的糾紛而戰,盡量做到最好。死亡減輕死刑的本質是死亡。很有可能會有辦法擺脫監獄,以前比較常見。審判長也是人,限制可以是主觀的。其次,國家的審判長和律師,呵呵,壹句話沒說就達成了協議,錢壹起分,呵呵。在壹些糾紛中,律師也可以視為中介公司。
律師是壹個非常好的崗位,但是除了在崗位上保持活力,不要出軌。起碼做人有底線,崗位有標準。也是農民種田壹樣的崗位。他們也有作業規範,同樣的季節可以種同樣的糧食,不能反季節種。正常情況下不允許他犯錯誤。如果妳犯了壹年的錯誤,妳將失去任何收獲。
律師是社會發展中壹顆特殊的明珠,罪犯與律師的關系也是壹種勞動關系。在所有正常的情況下(也就是沒有必要欺騙),罪犯聘請了律師,這個律師在審判的時候,不管罪犯的對錯,都會為罪犯的清白辯護。他既然受雇於罪犯(自然這包括金錢和信譽,這也是壹個律師所需要的),就應該為罪犯盡義務。
很多人評論說,壹個罪犯罪大惡極,為什麽還要律師為他辯護?他們甚至說律師沒有良心、道德和正義感。這種說法不合邏輯。既然是雇傭關系,員工就得盡心盡力,否則律師沒良心沒道德。顧言:有錢就要為別人消災!講壹個真實的案例:曾經有壹個女人,她的丈夫因病去世。她當時還很年輕,想再婚,但是婆家強烈反對。(這在現在已經不稀奇了,但是過去老的傳統觀念不允許。)正因為如此,女方請了當時有名的律師。律師想了想,寫了訴狀:丟西姆的故事裏我的妃子沒有美人,我的父親有董卓。這位婦女被要求把它交給法官,法官看了之後把它交給她的丈夫,丈夫又氣又急,說:讓她結婚吧。
受人們的委托,律師的職責是幫助委托人爭取利益或避免損失。法律事實不是當事人主觀認為的事實,而是證據鏈所證明的事實,而相關證據的挖掘、整理和解釋是普通人短時間內無法勝任的工作。至於律師對公平正義的堅持,是通過司法系統內原被告和被告的律師之間的辯論來實現的,而不是單壹的律師。妳覺得審判結果不公正有幾種可能:法官枉法(上訴是可以糾正的,除非整個司法都黑),覺得不公正的律師水平不夠或者不作為,自己的證據鏈缺失。至於那些註定要輸的律師,很多都不是為了通常意義上的贏,而是為了不多輸。比如獅子提出索賠1億,最後賠付9000萬。如果受害方要求死刑,最後判了徒刑,妳能說是被告的損失嗎?
現在的刑事案件,律師壹般都是認罪的,沒有輸贏。囚犯的家人在拘留中心時不允許見面。但是律師有會見權,可以給家屬提供壹些心理安慰。甚至有的律師連卷宗都不從頭到尾看壹遍,直接認罪認罰。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律師再厲害也沒用。
與道德無關。以前中國定罪,都是假設壹個人有罪,然後尋找可以洗清嫌疑的證據。現在是無罪的判決。宣判前,大家都是無辜的,公訴機關收集證據。很多時候,輿論是傾向於偏頗的,妳覺得誰有罪?但是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妳可能沒有全面的了解,在有罪判決的前提下更容易出現錯案,會造成更惡劣的社會影響,因為不僅好人被冤枉,壞人也逍遙法外。但在無罪的前提下,即使證據不足,壞人也不判。結果就是壞人逍遙法外玩完了。
壹個社會的法治文明程度,取決於公眾對律師為眾人所不齒的罪犯辯護的容忍度。刑事罪犯面對的是國家公檢法。在國家暴力機關面前,碾壓壹個個體罪犯就像碾壓壹只螞蟻壹樣容易。律師的出現是為了保障刑事人權的實現,尋找壹切有利於罪犯的證據,批判公安機關對法律法規的運用和程序監督,從而提高社會法治水平,完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