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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明知官司不能贏的情況下,為什麽還要接殺人犯案子為他們辯護?

關鍵緣故律師只認錢,幫出錢那壹方,本來是打不贏的糾紛案也要下面,有壹次有壹個律師壹不小心罵了壹頓,別人自身就沒錢了,還不起另壹方的錢,明擺的有白底黑字的借條,還說能贏,他也要幫別人代理商,眼中僅有代辦費,哪管打得贏與打不贏! 壹不小心臭罵壹頓後,之後打電話,不代理商了。

打個例如,壹個患者診斷了癌病為何也要到醫院裏去接納醫治呢?大道理是壹樣的,便是死還要有“自尊”的死去,要確保其獲得辯護的支配權,降低並不是其違法犯罪的罪行和罪行,程序流程上還要公平公正,公平正義,基本上的公民權利也要確保和反映。事實上很多事兒便是壹個全過程,全過程通常比結果更關鍵。包含性命實際上也是壹個全過程。僅有先保證程序流程公平才可以確保實體線公平。遲來的正義那不叫公平。

職業道德規範

有的刑辯律師的確缺少職業道德規範,可是大量的律師是有自身的社會道德和道德底線的,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是由於:1、無論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行兇,最先,做為人,他在法律法規上是有被確保的辯護權的,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是為了更好地降低冤假錯案的產生 2、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還可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是由於哪些而行兇,法律法規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壹點壹點的健全,要從源頭上去阻攔殘酷事兒的產生,而不是以殺止殺。

律師是八十年代逐漸發生的(解放初期也是有律師),是保障人權的必須,犯罪分子務必有律師為其辯護,不然這壹裁定便是不公平的! 自然為犯罪分子辯護並不是為他的罪刑辯護,只是為他的合法權利辯護,例如兇犯,公訴人控告謀殺二本人,犯罪分子只認可事實上殺壹個人,那律師就需要找到直接證據來辯護。例如是不是精神疾病,律師就需要找到對犯罪分子有益的直接證據,可是務必是真正的!不允許編造。假如公訴人說的基本上死對頭,那的確沒有什麽可辯護的,只有意味著被告方投案自首繩之以法。

在我國,假如妳確實行兇了,另壹方沒有直接證據,但妳又和律師講了,妳行兇的客觀事實。這壹律師就有權利讓妳保密性。而且讓妳做沒罪辯護。律師這類個人行為是合理合法的。 可是假如說妳是已經策劃行兇,並告知了律師。律師務必要向派出所舉報。不舉報的話,它是違反規定的。

開設律師規章制度的初心是好的,絕大多數律師也是為被告方承擔的,但有壹部分律師缺失了做人的底線明知道不能為而為此!煽動被告方請律師打官司從這當中獲得花費。古代人有雲:不諍不訟!可世人動則就請律師打官司。請大夥兒細想壹想,請律師打官司有大贏家嗎?拿債務糾紛為例子,十萬元標底糾紛案即然獲勝最後能拿回要多少錢?並且還搭上資金投入,有的還便是沒有還款工作能力,壹分錢也拿不回家!其它雜費打了糾紛案的人都了解!還不如寬限期借款人待他有了錢有可能還多還壹部分,妳要交給壹個盆友!

跟趙醫生壹樣,只需出錢,盡可能幫妳去醫治,肺癌晚期還可以請醫師醫治,降低痛楚罷了。律師也壹樣,打不贏的糾紛案,還要去爭得,盡可能往好的去,死緩解死罪實質全是要死了,死刑緩期很有可能就能有方法擺脫牢門,之前多見。審判長也是人,限度能夠 主觀性。其次該國審判長和律師,嘿嘿,沒判就達成壹致,壹起分完錢,嘿嘿。壹些糾紛案,律師還可以說算作中介公司。

律師是壹門崗位非常好,可是在崗位上邊保持活力的另外,不要脫軌外遇。起碼有做人的底線和崗位的規範吧。如同農戶種田壹樣也是壹門崗位。她們也是有崗位的規範,種什麽糧食就在什麽季節種壹樣,不可以擺脫時節種植吧。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他犯錯誤的。犯錯誤了壹年哪些收益也沒了。

律師是社會發展上特珠,犯罪人與律師的關聯也是壹種勞務關系,在壹切正常的狀況下(就是不必舞弊),犯罪人雇傭了某壹律師,這壹律師審理了,他就無論犯罪人的對與錯,他都是會給犯罪人作沒罪辯護,由於他受聘於犯罪人(自然這在其中包括了錢財和信譽,也是壹個律師所需的),他就該為犯罪人盡責去做。

很多人評論說,某個犯罪人是罪大惡極,律師為什麽還為他辯護,甚至說這律師沒有良心,沒有道德,沒有正義感,這說法就不符合邏輯了,己然是雇傭關系,受雇者就得盡力而為,反之這律師就是沒有良心道德了,古言:得人錢財就得為人消災啊! 講個真實的案例:以前有個女子,他丈夫得病去世了,她又還很年輕,就想改嫁,但婆家極力反對,(這事在現在來說就不稀奇了,但在以前舊的傳統觀念就是不容的事了),因這事訴訟於公堂,這女子請了壹個當時很有名的律師,這律師想了想就寫了壹張訴狀:妾無貂蟬之美,父有董卓之心。叫女子呈給法官,法官看了,把它遞給她家公看,她家公看了又氣又急,說:隨她去嫁了。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律師的職責是幫助委托人爭取利益或避免損失。法律事實並不是當事人主觀認為的事實,而是證據鏈證明的事實,而對相關證據的發掘整理解釋是普通人短期內不足以勝任的工作。至於說律師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那是通過司法系統中原被告雙方律師的辯論實現的,而不是某壹個律師單獨體現。妳認為審判結果不公有幾種可能:法官枉法(上訴可以改正,除非整個司法都是黑的),覺得不公方的律師水平不夠或不作為,己方證據鏈缺失。至於必然敗訴方的律師,很多不是為了通常意義上的贏,而是不要多輸。比如獅子大開口索賠1個億的,最後賠9000萬,被害方要求死刑最後判徒刑的,您能說對被告來說是輸嗎?

現在的律師壹般刑事案件都是有罪辯護,不存在輸贏,犯人在看守所的時候家屬是不可以會見的,不過律師有會見的權利,可以給家屬提供壹點心理安慰,甚至有的律師從頭到尾連卷宗都不看,直接認罪認罰,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再厲害的律師也沒用。

和道德無關

以前中國是有罪判定,假設壹個人有罪,然後再找他能洗脫嫌疑的證據。現在是無罪判定,在宣判前,任何壹個人都是無罪的,公訴機關搜集證據。很多時候公眾的輿論容易出現偏差,妳覺得哪個人有罪,但是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妳可能了解得不全面,在有罪判定的前提下更容易出現冤案錯案,這樣造成的社會影響更壞,因為不僅好人蒙冤,壞人也逍遙法外。但是以無罪判定為前提,哪怕由於證據不足,壞人沒有被判刑。這樣的結果也就是壞人逍遙打完而已。

壹個社會的法治文明程度,就看社會大眾對律師為所有人所不齒的罪犯辯護的容忍程度。刑事罪犯面對的是國家公檢法,在國家暴力機關面前,要捏死壹個個人罪犯跟捏死壹只螞蟻壹樣容易,律師的出現是保障罪犯人權的實現,找到有利於罪犯的壹切證據,挑剔公檢法機關對法條的運用,以及程序上的監督,從而達到完善社會法治,完善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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