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律師在偵查階段是否有權調查取證?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存在極大的阻礙偵查的風險。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取證的權利。律師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提供的案情,根據自己對案情的分析,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處罰的證據,以便偵查機關或者公訴機關及時全面調查案情,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起訴意見。
二、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如何調查取證
1.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2.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對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相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調查取證。
3.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告知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並附書面辯護意見。
4.辯護律師發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應當在征求委托人和當事人同意後,向公安機關提交或者書面向公安機關提出偵查建議。
第三,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調查權
1.民事訴訟法賦予民事代理人調查權,但並未明確規定該權利的強制力和救濟方式。
2.申請取證權。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調查令制度。
目前有證據在執行階段申請調查令。但是,在民事訴訟階段,北京基本上已經完全展開。因此,調查令制度在北京得到了客觀普遍的實施。
以上是關於律師在偵查階段是否有調查取證權的知識。律師在偵查階段有調查取證的權利,但其調查取證的權利不能妨礙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