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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偵查階段有哪些權利?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2.代理申訴和控告;

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5.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主要履行三項職責:

壹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其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解釋相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不能理解為僅僅是宣讀法律條文或者解釋法律條文本身,也不能理解為僅僅是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律師有責任對與犯罪嫌疑人相關的法律問題提供幫助,無論是否向律師提出,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和相關的法律責任。

二是代理申訴、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為自己辯護,控告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律師代理控告、檢舉需要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情嚴重無法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到威脅而不敢申訴、控告,律師也可以主動申訴、控告,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在偵查階段,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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