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電子證據的收集方法
來源:/Zhang kai 769805/blog/item/37a 06作者:範莉莉龍文
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普及,信息時代給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從信用卡和智能卡的使用到通過電子郵箱的通信和通過互聯網的小額交易。從電子數據交換(EDI),到政府機構的文檔管理,再到基於互聯網的現代電子商務,無數的傳統術語被徹底詮釋。在訴訟領域,自從計算機進入社會生活以來,基於計算機的證據形式就壹直存在。計算機在政府部門、公司、其他組織和個人制作文件、保存檔案、交易和交流中被廣泛和頻繁地使用,使這種基於計算機的證據形式成為信息時代發現真相的重要途徑。結合日常生活中的電子證據,收集電子證據有以下幾種方法:
壹.收集電子證據的特殊工具
1,收集電子證據的專用工具
電子證據是由技術的發展引發的,在取證過程中必須使用壹些特殊的工具。
數據提取和分析工具是網絡取證專家工具包中最基本的工具。它不僅包括操作系統中已經存在的壹些命令行工具,還包括特殊工具、軟件和工具包。
網絡取證中使用的特殊工具包括掃描工具。
2.其他工具
主要包括:適用於不同驅動器的空盤、便攜式刻錄機、掃描儀、筆記本電腦、調制解調器等。
二、由於電子證據的多樣性,在收集時應區別對待:1,手機短信形式的電子證據收集。近年來,短信已經成為人們重要的聯系方式。由於其方便性和隱蔽性,也被不法分子作為重要的犯罪手段和工具,如利用短信指揮犯罪活動或直接從事詐騙活動。在這類案件中,如果能夠收集到這樣的證據,往往會對案件的確認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因為每個手機用戶的手機號和入網證號都是唯壹的,而且短信發出後,接收方的手機可以顯示對方的手機號。這樣才能確定發件人是誰,起到確認案件事實的作用。在收集這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壹是在接收方未刪除短信的情況下,直接將信息保存,並將手機封存,作為最終庭審的證據材料。二是刪除與案件相關的短信時,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運營商找回短信內容。采集時,可通過運營商的存儲信息打印出相應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手機號碼和內容,並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簽字蓋章確認來源,以供調查和審理。
2.以電子郵件形式收集電子證據。電子郵件是基於互聯網的壹種新的交流方式,它不同於傳統的交流方式,它把人們想要表達的意思轉換成數字信號,通過網絡傳輸,呈現在對方的電腦屏幕上。電子郵件已在民事訴訟中得到確認。比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在刑事訴訟領域,也體現在司法機關的解釋中,但沒有規定如何收取。在收集的時候,首先要了解電子郵件的特點。電子郵件區別於其他形式電子證據的特點是,每個電子郵件用戶都必須有壹個電子郵箱,每個電子郵箱都有唯壹的用戶名、帳戶名和密碼。純電子郵件的郵件頭有發件人,網址,收發時間。任何知道註冊用戶的用戶名、帳戶名和密碼的人都可以發送、接收或刪除電子郵件。當然,對於普通人來說,直接在收件箱裏修改文件並不容易,因為收件箱裏的文件是只讀的,修改是被拒絕的。即使保存了,也只是改變了它的位置,不能改變它的屬性。
鑒於電子郵件的上述特點,在收集時必須有壹個前提,即確保收集到的電子郵件處於安全的環境中,也就是說,電子郵件所在的計算機硬件操作系統是安全的,電子郵件沒有受到病毒或黑客的攻擊,否則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沒有意義的。要滿足這個條件,被征集人員必須具備壹定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以及壹定的設備。在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規定了專家出庭作證的做法,在國外稱為技術顧問制度。在電子證據的收集上,聘請專門的技術人員在出庭時對收集進行說明。專業人員采集時,可以通過打印或復印的方式進行固定,電子郵件的內容和用戶名可以通過多媒體演示直接在法庭上展示。
3.以網絡聊天的形式收集電子證據材料。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上聊天是壹種及時的雙向交流方式,主要有聊天室聊天和QQ聊天兩種。聊天室聊天是通過網站上開設的聊天室進行“壹對多”的公開聊天,而QQ聊天則是指“壹對壹”的私聊。與電子郵件相比,現有的環境更開放,更難收集。所以收集網絡聊天證據要收集三類證據:壹類是聊天內容的證據,包括聊天對話的內容,也包括聊天者的簡單個人信息。當然,這些信息壹般都是假的,必須有收集到的互聯網IP地址和用於上網的網絡支持;第二類是系統環境的證據,即我們使用的電腦軟硬件數據是否正常,幫助證明網絡聊天證據的可靠性;第三類是附帶信息證據,如IP地址、服務器、上網賬號、信息傳輸路徑等。,從而把喋喋不休者和某個特定的演員聯系起來。聊天內容可以通過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復制和打印來收集。網絡服務提供者未保存的,可以從雙方電腦記錄中采集,通過復制或者打印的方式固定。對於被篡改的聊天記錄,可以聘請專門的技術人員進行恢復,因為目前的技術足以證明每壹條硬盤擦除記錄都是可以恢復的,電腦對文件的修改並不是完全刪除或者覆蓋。這方面收集的證據可以通過相關專家出具專家結論的方式進行固定,使用時可以作為再生證據。
作者:朔州市公安局科技處
範莉莉·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