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執業推廣的原則和權利義務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推廣律師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法律服務市場及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準則,公平競爭,禁止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應通過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加強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途徑,推廣、開展律師業務。
律師進行執業推廣,可以通過簡介等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可以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授課等,以普及法律並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可以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以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參加各類依法成立的社團組織。律師在執業推廣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薦人以許諾兌現任何物質利益或者非物質利益的方式,獲得有償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會;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誇大自己的專業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等關聯機關的特殊關系,不得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以明顯低於同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業務。
(二)律師廣告規範
1.律師廣告的主體和內容。律師廣告是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為推廣業務與獲得委托,讓公眾知悉、了解律師個人和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業務而發布的信息及其行為過程。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也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布。以律師個人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註明律師個人所在的執業機構名稱。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出生地、學歷、學位、律師執業登記日期、所屬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時間、收費標準、聯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郵政編碼、電子信箱、網址、所屬律師協會、所轄執業律師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簡介。
2.律師廣告的原則。發布律師廣告,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堅持真實、嚴謹、適度原則。
(2)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社會公眾辨明是律師廣告。
(3)不得利用廣告對律師個人、律師事務所作出容易引人誤解或者虛假的宣傳。
(4)發布的律師廣告不得貶低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其服務。
(5)不能以有悖於律師使命、有失律師形象的方式制作廣告,不能采用壹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段制作廣告。
(6)在執業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所屬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3.律師廣告的禁止。在下列情況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1)沒有通過年度年檢註冊的;
(2)正在接受暫停執業處分的;
(3)受到通報批評處分未滿1年的。
(三)律師宣傳規範
律師宣傳是指通過公眾傳媒以消息、特寫、專訪等形式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報道、介紹的信息發布行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宣傳應當遵守以下規範:
1.不得自己進行或授意、允許他人以宣傳的形式發布律師廣告;
2.不能進行歪曲事實或法律實質,或可能會使公眾產生對律師不合理期望的宣傳;
3.可以宣傳所從事的某壹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能自我聲明或暗示其被公認或證明為某壹專業領域的專家;
4.不能進行律師之間或律師事務所之間的比較宣傳;
5.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通過公眾傳媒以回復信函、自問自答等形式進行法律咨詢的行為,亦應當符合有關律師宣傳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