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律師是指通過壹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的資格,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是依照《律師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根據《律師法》規定的概念,律師應具備以下特征:
首先,律師必須通過考試或評估,並獲得律師資格證書。沒有律師資格,但是從事壹些法律事務,只能做律師,不能做律師。
第二,律師必須同時具備律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如果只有律師資格證,沒有律師執業證,就不能叫律師。
第三,律師服務全社會,沒有特定的對象。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事務。
第四,律師執業,必須受當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在授權範圍內工作,不得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利。
第五,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當事人和個人的幹涉。
《律師法》第25條規定,律師有七項業務: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聘請為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接受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行政訴訟,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代理其法律咨詢、申訴、控告和申請取保候審;接受刑事公訴、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4.受理各類案件的投訴;
5.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和仲裁活動;
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7.解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及其他與法律事務相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