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用有當事人自己承擔。
訴訟費用是起訴時向法院交納的費用,也是根據案件性質、涉案標的來確定: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壹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壹方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
1、計件收費標準。每件收費3000—10000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標準,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按10%(最低收費3000元),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按6%,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按4%,1000萬元以上按2%。
按當事人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第五十九條 律師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