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拍賣的財產清償債務後,應當在裁定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給買受人或者受讓人,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拒絕交出拍賣財產的,應當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被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院長應當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壹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和其他優先權,應當拍賣銷毀,拍賣所得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優先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和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在拍賣財產上繼續存在,對優先擔保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的實現產生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進行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參考資料:
黑龍江省望奎縣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的拍賣
參考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