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規定,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開除;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職務,使其不能行使原有職權,以及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開除公職其實是開除的俗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辭退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被開除的,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不得再擔任公務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單獨犯罪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予以撤職。
綜上,開除黨籍後,當事人還是公務員;但當事人被開除公職的,不再是公務員。免除刑事處罰不會開除公職,但會被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