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拒付1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05月22日出生,1962,xxx,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xxx村農民,現住南白村溪頭區38-1號。
申請抗議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對xx人民法院(20XX)豫民子楚53號民
申請拒付1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05月22日出生,1962,xxx,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xxx村農民,現住南白村溪頭區38-1號。
申請抗議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對xx人民法院(20XX)豫民子楚53號民事判決提出抗訴,請求法院撤銷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壹、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購買了裏南溝村80畝宜林荒地,以流轉方式取得裏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占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部門通過驗收。20XX年,林業部向申請人發放林權證,註明四區範圍和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即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超經營範圍改變土地用途,將原有耕地變為林地,並在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壹條小渠內種植楊樹。由於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的正常生長,導致應結果樹遲遲不結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了重大損失。為維護申請人的利益,避免被申請人的損失,申請人不得在20XX年10月雇傭挖掘機開挖壹條寬80cm、深約1m的小水渠,以切斷楊樹的部分根系,防止被申請人的楊樹對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第二,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壹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壹審法院雖然提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和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事實時,並沒有認定本案的關鍵事實。被告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關鍵。
如果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麽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屬於對違法行為的正當防衛,申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合法,申請人應當承擔超出必要限度的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的植樹行為是合法的,這是本案的關鍵之壹,但壹審法院沒有認定這壹關鍵事實。
事實是,審理本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是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這個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地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於本人合法財產。自然,如果該樹不屬於被申請人,申請人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但申請人在庭審時提供的購買村委會四荒協議書、土地使用證、林權證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於侵權,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給申請人造成了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溝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壹審法院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因申請人侵權造成的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理由是: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采取的方式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沒有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成林地,卻未經村委會同意,將林地變成耕地,並在自己沒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種植樹木。而且種的樹直接損害了別人的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壹審法院認定事實、判決違法,借鑒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187條。
我在此傳達
Xxx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建軍。
兩千xx年二月十九日
申請抗議2
申請人:A,男,
申請人:B,女,
被調查者: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相鄰權通行權糾紛壹案,由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判決書(20XX)南民壹初字第號。01301制作於20XX 10。責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宅基地上有通行權;2.責令申請人在十日內清除上述範圍內的障礙物;3。並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賠償金3萬元。申請人不服本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富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20XX)傅敏鐘藝之諾民事判決。01282:第1、2、4項維持壹審判決。撤銷壹審判決第三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有人情往來,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不公平,故依法向妳院申請對本案提出抗訴。
申請抗議的理由:
壹是壹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於事實錯誤,被申請人不享有通行權。
1.壹審法院依據灌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和灌口鄉小河村委會的證明,認定了上述事實。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壹審法院采信調解意見中認定的事項並將其作為判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至於小河村委會的證明,由於爭議宅基地屬於淮河管理局的權屬管理範圍,並非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對“公眾查閱”的認定與被申請人當庭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其宅基地最初分配時只有東西兩處房屋,房屋東側為臺坡,後又在臺坡上取土填平後新增宅基地。申請人房子的東邊也是大埔。經過多年的填平,新增宅基地。後因鄰居王紅向申請人索要宅基地,申請人向王紅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空地均為其本人填平的新增用地,並非分配房屋地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本案雙方均認可上述事實,但壹審法院不予采納,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宅基地屬於南北界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此處的房屋地基是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並非天然的南北通道,且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從未經過此處。被申請人以前是從右邊往西通過公共南北通道,現在西邊鄰居在蓋新房的時候在東西兩邊蓋房子,導致被申請人的西邊通道被堵住。此外,原告北側居民自建房以來壹直通過公共南北巷向西通行。回答者完全可以在他家北面開門,然後通過高速公路向西。
二、壹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明顯偏袒被告。
原審判決第四頁稱“法院依職權取證”包括:
1,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檢查記錄和檢查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查收集證據。上訴的證據材料不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範圍。壹審法院違反最高法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收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申請人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審判長辦案違法,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妳院依法對本案提出抗訴。
對此
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和乙。
申請日期:XXXX XX年XX月XX日。
申請抗議3
申請人:* * *,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陜西省* * *縣人,初中文化,住* * *,系被害人盧某某之父。
申請人:* * *,女,漢族,51歲,1960,陜西省* * *縣人,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的母親。
抗議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就被告人阮振兵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刑事判決壹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判處被告人阮振兵死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願意放棄附帶民事賠償的全部賠償。
申請抗議4
申請人:* *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 * * * * * *村村民,現住* * * * * *區。
被告:xxx
地址:xxx
請求:撤銷請求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壹般借款合同糾紛壹案,惠民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1)裁定,申請人不服壹審裁定,向濱州中院提起上訴,濱州中院以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請人認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壹是終審裁定認定事實證據不足。
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不予支持。由於當時蔡霞地毯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有些文件只有收款人簽字,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法院沒有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就作出了終審判決。
因此,終審裁定認定申請人提供的還款憑證無公章無法支持是不合理的。
第二,終審法院錯誤地適用了法律。
最終裁定認定申請人妻子在聲明上的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才能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申請人在法庭上否認了妻子的簽名,所以聲明上的簽名沒有法律效力。
所以法律適用錯誤,所以提請檢察院抗訴。
這個演示
* * * *法院
申請人:* * *
Xxxx,xxxx
申請抗議5
申請人(壹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漢族,原重慶市南岸區四公裏小學教師,住。南岸區四公裏xx學院教師宿舍xx棟xx。
被申請人(壹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為重慶市南岸區四公裏小學,住所地為南岸區四公裏廣前路75號。
法定代表人xxx,該校校長。
申請項目
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督促人民法院撤銷壹、二審判決,再審將改變對申請人有利的情況。
申請理由
壹、二審判決認為,學校向教師發放空白教案的行為不能證明所有權已經轉移,而是要求當事人證明壹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違反了法律規定。
申請人認為,學校將教材分發給申請人的行為足以說明教材所有權已經轉移,申請人衍生收購擁有教材所有權。
如原審判決所述,教材是被申請人購買的,其所有權屬於被申請人。但這只是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放教材前的狀態。被上訴人將教材發放給申請人後,教材所有權發生轉移,申請人成功取得。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放教案只是作為辦公用品,目的是為申請人編寫教案,不存在轉讓教案所有權的意思表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第壹,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效果相同。被申請人在將教材分發給上訴人時,可能並沒有明確表示要轉讓教材所有權的意思,而是作為壹種長期的做法和對於教育部門(其實不止是教育部門!辦公用品發放給教師後,學校不再主張辦公用品的所有權,教師也沒有義務歸還辦公用品,這是壹種通行的做法。因為作為壹個眾所周知的事實,發放給教師的辦公用品都會在辦公過程中被消耗掉。包括教育管理者和教師在內的所有教育工作者都知道並遵守這種做法。對於發放教材的被申請人來說,向申請人發放教材的積極行為,連同其不再主張所發放教材所有權的默示認知,構成了教材所有權轉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請人通過繼承取得了教科書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認為學校沒有轉讓教材所有權的意圖。作為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當事人無需提供補充證據。
其次,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書的行為並非主張教案書的所有權,只是為了完成教學管理工作。
答辯人發出教案後,從未主張教案的所有權。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上交教案本,是為了檢查教師編寫教案的情況,所以其管理制度中有規定,教師不上交教案可以給予某種形式的處罰。需要明確的是,這種處罰是學校對老師的行政處罰,而不是學校因為老師侵犯了教材所有權而要求老師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也可以說,學校自發行該教材以來,並未主張過該教材的所有權,與被申請人轉讓該教材所有權的默示行為相壹致。
第二,申請人主張特定物的所有權,原審判決沒有證明其所附教案的所有權仍屬於被申請人,即主張被申請人不應返還是錯誤的。
本案中,教案書具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和性質:壹種是被申請人發給申請人的教案書,是空白教案書,屬於壹個物種;第二,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教案書是寫有教案的教案書,屬於特殊對象。當申請人在空白教案本上寫教案時,就不再是那個他物,教案本也不再是壹個物種,而是壹個具體的東西。原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權主張其空白教案(種)的,申請人只需返還與原件相同或者近似的空白教案(種)。為什麽原審判決書上寫著教案(特殊對象)就滿足了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這顯然是對物種與具體對象關系的誤解,導致文章無關的判斷結果。
需要指出的是,申請人要求歸還的標的物是所附教案書。雖然申請人編寫教案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但不能推斷教案所附特定對象與未附教案的物種之間的權屬關系沒有發生變化。如果學校仍然有權主張作為空白教案的物種的所有權,就不應該通過占有附教案的特殊物來實現。事實上,民法已經規定了當事人主張物種的方法:以物種替代,即將另壹份空白教案返還學校,以實現學校對原發給申請人的空白教案的所有權主張;在沒有替代品的情況下,補償會打折扣,即沒有其他空白教案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折價退回學校出具的空白教案,實現學校主張的空白教案的所有權。因此,二審判決申請人無權要求被申請人返還其所附教案沒有法律依據。
三、原判認定申請人不擁有該教案的著作權不僅錯誤,而且越權,應依法予以糾正。
本案是物權糾紛,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範疇。財產糾紛和著作權糾紛是完全不同的民事糾紛。法院只能以已確定的案件性質和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為審理的內容,不應超出這個範圍。本案是物權糾紛,但原審判決大談著作權保護,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壹款“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示規定,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條,主張教案不屬於“作品”範疇,意圖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但原審判決的這壹理由與原審判決結果沒有事實上、法律上、邏輯上的聯系,觀點錯誤,超出了審判範圍。
從法院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來看,中級人民法院是著作權糾紛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如果案件涉及版權問題,壹審的情況下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有權判決。但在物權糾紛案件中,本案壹審法院談及著作權問題,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分級管轄原則,是違法的。二審判決雖然認為焦度計劃屬於“作品”,但對申請人不擁有該計劃著作權的判決理由只字不提,維持原判,也是錯誤的。由於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原審判決認定的教案不屬於“作品”範疇,或者教師不擁有教案著作權,將被固定下來,為申請人尋求教案著作權歸屬的法律救濟設置了不可逾越的障礙。故應撤銷壹、二審判決。
綜上,申請人認為壹審判決錯誤,二審判決維持壹審判決也是錯誤的。衷心希望貴院主持正義,依法提出抗訴,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壹審判決和二審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
申請抗議6
申請人:劉萬裏,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石家莊市卓達袁書祥壹區22-2-301,電話:* * *
委托代理人:侯鶴樹,河北天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石法民鐘藝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現申請抗訴。
抗議請求
請求撤銷(20xx)市法民壹終字第00837號民事判決及(20xx)豫民壹初字第259號第二、三判決。
事實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