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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可以移交刑事案件嗎?

法律分析:在民事訴訟中,刑事卷宗是不能調取的。公安機關偵查部門不是民事訴訟中“有義務”協助偵查的單位。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其獲取的所有證據原則上都應當為刑事訴訟服務,更嚴格地說,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使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沒有銜接和證據交換。分別屬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各有獨立的程序。據此,公安機關可以拒絕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調取刑事卷宗的請求。壹般來說,正在偵查的刑事案件不宜向社會公開,因為“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屬於國家秘密;已經調查終結的案件,根據處理結果具體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相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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