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明朝監獄怎麽系統化的?

明朝監獄怎麽系統化的?

明朝的監獄設置

作者:王雪峰

“監”這壹名稱zui早出現在明代。中國古代自漢以來,zhongyang及地方所設之獄,壹直以獄為名,壹般人則稱其為牢獄,並無“監”這壹名稱。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中稱,“古者獄無監名,稱獄為監,蓋自《明律》始,今則通稱為監矣。”[1]

明代先位次在法律中正式出現“監”字是在《大明律·刑律》,其中捕亡中有“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帶枷鎖越獄在逃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2]其中“監”的含義和“獄”相近,(《篡註》:“由門而逃曰‘脫監’,逾墻而逃曰‘越獄’。”)。實際上,從史籍的記載上,“監”在漢代已開始出現。《漢書·王尊傳》:“署守屬監獄”。師古曰:“署為守屬,令監獄主囚也”。雖然,這個“監”是監察之義,“而獄之名監,即原於此”[3]。明代開始,把監禁罪犯的場所均明確地稱謂“監”。如zhongyang監獄稱“刑部監”、“都察院監”,地方監獄稱“府監”、“縣監”。在《問刑條例刑》當中“刑律十壹斷獄門”之“有司決囚等第條例”中規定:“在京法司監候梟首重囚在監病故,凡遇春夏不系行刑時月,及雖在霜降以後,冬至以前,若遇聖旦等節,或祭祀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類具奏。”[4]

從廣義上來理解,監獄就是“指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或基於統治jieji懲罰目的,拘束限制人身自由的關押、勞動場所(或行刑場所)和設施”[5],其外延包括“自由刑(徒刑和拘役)罪犯判決後執行的場所;充軍、流放等犯人待解待發的羈押場所和發配勞役的場所;死刑犯暫時收監等候處決的場所;刑事被告人等嫌疑犯、未決犯的看守場所;民事訴訟當事人以及民刑事訴訟的幹連佐證的管收處所;危害社會治安的各種違反分子的拘留處所;少年罪犯、失教者的感化教養機構;望族華貴壹族 的軟禁之地;還有宗室、地主、軍閥、土豪、族祠私設的牢房等等。”[6]

根據以上的對監獄的理解,明代監獄設置大致可以分以下幾個部分:

壹、zhongyang監獄

(壹)大理寺監

明初大理寺設立監獄。據《明史》載,“明初,猶置刑具、牢獄。弘治以後,止閱案卷,囚徒俱不到寺。”[7]明朝政府設立大理寺的目的在於復核案件,《明史》稱:“大理寺之設,為慎刑也。三法司會審,初審,刑部、都察院為主,覆審,本寺為主。”[8]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擅權植黨”罪名誅 左丞相胡惟庸,趁機取消了中書省,廢除了丞相壹職。“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9],大理寺的審判權歸刑部,大理寺則專門負責復核駁正,於是不設監獄。所以,沈家本在《歷代刑法考》中稱:“大理寺掌審讞平反,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牘,引囚徒,詣寺詳讞,其職但主覆審,故無獄。”[10]

(二)刑部監

明承元制,於刑部設監。刑部監獄的管理機構是刑部的司獄司。刑部監是“地方上報的死刑重犯和京師笞以上案犯關押所在。有已決監、未決監各六監。”[11]清代的趙舒翹在《提牢備考》中稱: “前明刑政歸於廠衛,殘刻羅織,無所不至。其時刑部權甚輕,而獄之系,歲仍以萬計。”[12]可見,明代的刑部監獄關押罪犯數量之巨。

(三)都察院監

都察院在明初設立監獄,主復審。“明刑部、都察院並有獄。都察院即禦史臺,承元制也。”[13]“都察院除了負有糾核百官、辨明冤枉、監督各道的任務外,還有司法權、巡察監獄權。”[14]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這三法司功能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督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15]

二、地方監獄

在行政區劃上,明代初年承襲元朝制度,設立行中書省統管地方軍政事務。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負責地方的行政、民政及賦役征收。同時設立提刑案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分別負責司法和軍事。“終明之世,全國凡十三個布政使司,兩直隸。”[16]布政使司之下,設立府(或直隸州)、縣(州)兩級行政機關。學者認為,“直轄順天府(北京)、應天府(南京)以及各省、府、州、縣也都有監獄”,而“從zhongyang到地方監獄的獄官都是各部、院、省、府、的行政長官,掌有統轄、監督的權力。”[17]

“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壹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18] “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19]

三、軍事監獄

明朝的早期曾經設立大都督府作為zui高軍事機構,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罷黜了大都督府,設立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地方則設立衛所和都指揮使司。

“明朝對於刑事案件的審理,軍戶和民戶截然分開。軍人案件的審理,有都指揮使司及衛所千戶、百戶負責,重要的要申報五軍都督府,或由兵部奏報皇帝。”[20]因而在明代在都指揮使司設有監獄,隸屬於五軍都督府和兵部。[21]

四、高墻

明朝在安徽鳳陽還設有特殊監獄——高墻,其主要的關押功能是囚禁宗室罪人。高墻雖然在關押對象上具有壹定的特殊性,但是其功能與監獄相似,所以也可以看作是明代監獄的壹種類型。

五、廠衛獄

廠衛獄就是東、西廠、內行廠和錦衣衛附屬的監獄,廠衛作為皇帝的特務機關,其附屬的監獄集中體現了明朝封建統治的專制特色。

據沈家本《歷代刑法考》,“東廠之設,始於成祖。錦衣衛之獄,太祖嘗用之,後已禁止,其復用亦自永樂。時廠與衛相倚,故言者並稱廠衛。”洪武十五年,擔負警衛職能的親軍都督府儀鸞衛被朱元璋改為錦衣衛,並被授予偵察、緝捕、審判、處罰罪犯的大權,錦衣衛獄由此出現。“錦衣衛獄者,世所稱詔獄也。”[22]

洪武二十年朱元璋“以治錦衣衛者多非法淩虐,乃焚刑具,出系囚,送刑部審錄,詔內外獄鹹歸三法司,罷錦衣獄”[23]。二十六年,朱元璋又進壹步“申明其禁,詔內外獄毋得上錦衣衛,大小鹹經法司。”[24]明成祖時代,“廢洪武詔不用”,“復典詔獄”。設立的錦衣獄和法外用刑造成了不良影響,“英、憲以後,欽恤之意微,偵伺之風熾。巨惡大憝,案如積山,而旨從中下,縱之不問;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詔獄,為禍尤烈。”[25]錦衣獄是朱元璋集權統治的重要措施,體現著刑罰“剛猛”的壹面,錦衣衛獄可以法外緝捕、實施非常審訊,而且刑罰嚴酷,“幽縶慘酷,害無甚於此者。” [26]

明朝除了設立錦衣衛之外,還有東西廠和內行廠這三種特務機構,這三個機構都由當時權傾壹時的宦官掌控。據《明史》記載,明成祖即位之後“專倚宦官,立東廠於東安門北,令嬖昵者提督之,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在遷都北京之後,東廠與錦衣衛權勢已經相當。[27]明憲宗的時候,尚銘統領東廠,“又別設西廠刺事,以汪直督之,所領緹騎倍東廠”。明武宗時代,太監劉謹當權,“瑾又改惜薪司外薪廠為辦事廠,榮府舊倉地為內辦事廠,自領之。京師謂之內行廠,雖東西廠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且創例,罪無輕重皆決杖,永遠戍邊,或枷項發遣。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數日輒死。”[28]

清代的趙舒翹在《提牢備考》中評價:“前明刑政歸於廠衛,殘刻羅織,無所不至。其時刑部權甚輕,而獄之系,歲仍以萬計。”[29]

[1] 《歷代刑法考·獄考》

[2] 懷效鋒點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頁。

[3] 《歷代刑法考·獄考》

[4] 懷效鋒點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41頁。

[5] 薛梅卿:《我國監獄及獄制探源》,《法學研究》1995年第4期,第70頁。

[6] 《中國監獄史》編寫組編:《中國監獄史》,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頁。

[7] 《明史·職官》

[8] 《明史·職官》

[9] 《明史·職官》

[10] 《歷代刑法考·獄考》

[11] 《中國監獄史》編寫組編:《中國監獄史》,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35頁。

[12] 張秀夫主編,(清)趙舒翹著:《提牢備考譯註》,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頁。

[13] 《歷代刑法考·獄考》

[14] 《中國監獄史》編寫組編:《中國監獄史》,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35頁。

[15] 《明史·刑法》

[16]白壽彜主編:《中國通史第九卷(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316—317頁。

[17] 《中國監獄史》編寫組編:《中國監獄史》,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第136頁。

[18] 《明史·刑法》

[19]黃六鴻:《福惠全書》卷壹三《刑名部·監禁》,引自柏樺:《明清州縣的監獄》,《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9頁。

[20] 白壽彜主編:《中國通史第九卷(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329頁。

[21] 張鳳仙:《中國監獄史》,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頁。

[22] 《明史·刑法》

[23] 《明史·職官》

[24] 《明史·刑法》

[25] 《明史·刑法》

[26] 《明史·刑法》

[27] 《明史·刑法》

[28] 《明史·刑法》

[29] 張秀夫主編,(清)趙舒翹著:《提牢備考譯註》,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頁。

  • 上一篇:梅州刑事辯護律師
  • 下一篇:南京暴力傷醫案真相是什麽 ?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