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執行局的職責是:
1,執行我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其他法律文書;
3.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4.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二、法院執行程序:
1,審查備案;
2.履行通知;
3.準備強制執行;
4.強制執行。
三。法院執行局的執行過程: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立即檢查。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完成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65,438+0個月內。
6、執行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需要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