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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局找律師有用嗎?

執行階段是否需要請律師代理,要看妳自己的實際情況。律師可以在執行中發揮作用,很多案件的代理都應該包括執行階段。其實不壹定要委托律師代理。

壹.法院執行局的職責是:

1,執行我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2、執行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和其他法律文書;

3.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等措施,對阻礙執行的,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4.審查執行異議、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5.協助其他法院委托的執行。

二、法院執行程序:

1,審查備案;

2.履行通知;

3.準備強制執行;

4.強制執行。

三。法院執行局的執行過程: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為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以立即采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核實、查證。情況緊急時,應立即檢查。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完成對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收入、到期債權等資產的調查。65,438+0個月內。

6、執行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需要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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