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是16到50年。短線在15年下方。
1,永久
反映機關主要職能和活動及其基本歷史面貌,對機關、國家建設和歷史研究具有長期利用價值的檔案,列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機關召開的黨政重要會議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機關發布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重要業務問題的文件和資料;黨、共青團和工會的工作報告和總結;反映機關主要職能活動的當年及以上的工作總結、報告、計劃、方案、控制數字和統計報表;重要的專題報告和統計資料;機構沿革和政府領導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文件材料;重大問題的處理材料;職工、黨員花名冊;與區域變化和陸地邊界有關的文件;具有歷史意義和長期使用價值的合同、協議和協定;重大外事活動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省級以上領導的重要批示和有處理結果的群眾來信來訪文件材料;主管本機關業務的上級機關下發的、應貫徹執行的主要文件和資料;上級機關檢查、核對地方機關形成的重要文件和聲像資料。
2.長期
凡反映本機關壹般工作活動,對本機關長期工作有參考和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均列為長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機關發布的壹般性業務問題的文件和資料;各項普查工作形成的原始記錄;半年度、季度、壹般性專題工作總結、報告,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免;縣級以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文件材料;幹部職工的錄用、聘用、調資、定級、退休、職務聘任、轉崗、撫恤、死亡等文件材料;職工調動的黨團行政、工資、組織關系的介紹信和存根;財產、資料、檔案交接證明;與國內外相關單位簽訂的時效性長的合同、協議、協定等文件;外事活動中形成的壹般性文件材料;上級領導或本機關有重要批示和處理結果的人民來信來訪文件材料;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下發的重要文件,如上級機關召開的重要會議的主要文件和資料,直屬上級機關下發的屬於本機關業務主管、需要貫徹執行的壹般性文件和資料,下級機關報送的年度及以上重大事項的總結、統計報表和專題報告等。
3.短期
凡在較短時間內對本機關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均列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機關的總務文件和資料;重要會議文件中的集團會議紀要和參考文件,會議服務機構的計劃和總結;壹般專業會議的典型材料、代表發言材料、簡報;季度和月度計劃、方案、控制數字和統計報表;與國內外相關單位簽訂的僅具有短期時效性的合同、協議、協定;機關之間協商的通信文件;沒有處理結果的群眾來信來訪;上級機關、本級機關和不屬於業務主管但應執行的非下級機關下發的文件和資料;下級機關年度以下報送的總結、統計報表、壹般專題報告和備案材料。
文件的短期保存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壹條檔案保存價值的鑒定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方法,由國家檔案部門制定。禁止篡改、銷毀或偽造檔案。禁止未經授權銷毀文件。
第二十二條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協商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采取措施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依法購買或者征用。
前款所列檔案可以由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移交,嚴禁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由國家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