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男子叫叉車將占位車輛扔進河裏,為什麽不少網友叫好?

男子叫叉車將占位車輛扔進河裏,為什麽不少網友叫好?

極目新聞消息,私家車位被人占用後,業主在聯系不上對方的情況下,直接叫來叉車將占位轎車扔進河裏。這是11月19日晚發生在福建福州的壹幕。20日,涉事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稱,目前已有相關部門到場處置此事。有目擊者稱,被丟下河的車輛已打撈了上來。

據網友爆料,在福建省福州市壹小區內,壹業主私人車位被他人占用,車位主人在聯系不上對方的情況下,叫來叉車將占車位的小車丟進了附近的河中。車位主人在視頻中還表示:“這部破車我也賠得起。”

網絡視頻截圖

涉事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說,兩部車都有自己的車位,車被扔進河裏的業主當時確實將車停在了另壹業主的私人車位上,具體糾紛並不清楚。

此事引來網友熱議。有的認為幹得好,對占車位不挪的,講道理不如來狠招,就該如此對付;有的認為,這解氣是解氣了,但代價太大劃不來,因為涉嫌毀壞財物,搞不好自己要攤上事,有理變無理。

叫來叉車把占位小車扔進河裏,這種行為肯定不可取,反應過激了。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可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同時賠償損失。所以,將他人轎車扔進水裏,圖壹時之快,出了口氣,但後果還是要自己來承擔。

雖然業主說,“這部破車我也賠得起。”實際上,這不是賠不賠得起的問題,是涉及法律責任的問題。如果轎車被水泡後損失較大,扔車的業主可能吃不了要兜著走。即便能夠和解,也要賠點錢,付出壹定的代價。

網絡視頻截圖

為什麽不少網友又叫好,認為車主幹了很多人想幹而不敢幹的事?這折射的實是停車位被占之痛。現實中,不乏霸占他人車位又不願挪車的現象,碰到不講道理的,還真是頭疼,又沒有好的解決辦法。於是,有了各種“硬核維權”。諸如將對方車子上鎖,或將對方車子拖走,還有紮車胎、砸車玻璃、劃車、潑垃圾之類報復行為。更有甚者,在溝通挪車未果後,開車故意多次撞擊對方停放車輛。這都是極其錯誤的行為。

20日,當地警方發布通報,稱雇請叉車的業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說明,用極端手段出氣,實際上解不了氣,只會讓自己更慪氣:從受害者變為侵權者,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只有合法維權、理性維權才能真解氣。根據法律規定,霸占他人車位屬於侵權行為。當被人侵犯時有權利要求對方停止侵犯,若情節嚴重,可以要求賠償。在發現購買車位被占用後,可聯系車主挪車,如協商未果,可報警或聯系物業等管理人員協助解決。如在壹段時間內聯系不上違停車主,可向該車主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任何過激反應,反會讓自己更受傷,不值得。

延伸閱讀:

男子雇叉車將占位小車丟進河裏稱"這破車賠得起"律師解讀

據瀟湘晨報報道,11月19日,網傳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壹小區,業主因車位被人占用,叫來叉車將占位小車扔進當地的流花溪河道內。記者了解到,事發小區為倉山區的融信白宮小區,疑似因車位糾紛引發。

對此,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通報稱,男子因地庫車位被占用,雇人駕駛叉車將他人車輛叉走並丟入河道,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多個網傳視頻顯示,某小區地下車庫內,壹輛叉車正在移動壹輛小轎車,移到河岸邊後,將小車推入河道內。“占我的車位,叫他移他說‘我感冒了’,可以啊,感冒了是吧,沒事的,我直接把它丟到流花溪裏去,這破車我也賠得起。”疑似原車位主人說道。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11月20日,多位福州網友告訴記者,事發小區為倉山區的融信白宮小區。網友提供的視頻顯示,20日上午,轎車還在河裏泡著。融信白宮內壹位業主告訴記者,其了解到疑似因車位糾紛引發,不過矛盾者雙方的情況並不是很清楚。

11月20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了解情況,未獲有效回應。據海峽都市報現場報道,20日上午9時許,壹輛轎車沈在流花溪裏,現場已拉起警戒線,倉山分局回應稱,具體情況還在了解。

11月20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通報稱,11月19日23時許,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停放在倉山某小區地庫內的車輛被丟入河道,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報警人陳某根於11月18日17時許占用林某凱地庫車位。11月19日22時許,林某凱在聯系不上陳某根的情況下,雇請龔某強駕駛叉車將陳某根的車輛叉走並丟入河道。

目前,林某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叉車司機龔某強已到案,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中。

這個話題引發了網友熱議,網友們眾說紛紜。

據海峽都市報,記者就此事咨詢了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的康國俊律師。康國俊律師表示,車位如果是業主購買的,占據他人所購買的車位是侵犯了他人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業主作為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其退出車位。

但業主如果保護權利的方式失當,可能也會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體是否涉嫌犯罪還需要有關部門進壹步查實認定。

而該事件中,叉車司機可能存在明知將造成嚴重後果仍然放任或者疏忽大意的過失,具體情況要執法部門判定。

據上遊新聞報道,11月20日下午,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利平向記者表示,車位主人的扔車行為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受害方的過錯也很明顯,車位主人也有不入罪的正當理由。辦案機關應多調查具體情節和背景信息,斟酌考慮辦案。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利平認為,車位主人的扔車行為,如果給受害者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以上,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目前還不知道車子的品牌、新舊程度和價值。”

“如果占用時間不長,留個電話還可以通融。”徐利平認為,本來大城市停車位就較為緊張,車位也屬於業主的私有財產,車主搶占別人的停車位,是這場扔車事件矛盾的導火索。這類占用他人車位的行為,對公眾造成的社會觀感較差,容易激發矛盾。在這起事件中,辦案機關應該多考慮公***道德。

他還表示,辦案機關還需要酌情考慮涉案雙方平日表現等細節,以及“小區車位充裕程度”、“車主是否經常占用他人車位”等背景,都需要詳細了解,“如果涉事車主經常占用壹個車位,那麽惡性很大。”

“《刑法》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犯罪。這可能屬於民間糾紛。”徐利平稱,他個人認為,如果受害方的過錯也很明顯,車位主人也有不入罪的正當理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應該充分利用不構成犯罪的出口,能夠治安處理的,就不采取刑事措施;能民事賠償的,就不采取治安管理措施,“不能與公眾對社會道德認知出入太大。”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上遊新聞、海峽都市報、瀟湘晨報

  • 上一篇:泌陽法院曝光2022年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下一篇:南通刑事律師收費標準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