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起訴書中,刁親屬的起訴約定高校承擔賠償責任和安全註意義務,高校約定支付654.38+0.62萬余元。刁愛華聲明,提起訴訟不是為了更好地為經濟發展買單,而是為了更好地探索這些年。立案偵查後,刁愛華情緒激動,突然身體不適。現階段已入住醫院門診接受治療。
根據《民法典》、《高等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大學生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法規的保障。高校應改進校園管理方法,采取壹定的有效措施,及時合理地避免校園違紀行為。主動落實安全防範責任,立即協助責任。而南京大學卻放松了管理方式,疏於履行職責。談到刁父母起訴南大的原因,周兆成認為有三個原因。壹、1996年6月65438+10月10日,在刁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因南大宿舍管理教師濫用教育處罰權,又因刁及其宿舍舍友違規使用家用電器,刁受到處罰。那會引起刁情緒激動,離開宿舍,最後見到兇手。
其次,刁於1996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0日晚未回家。南京大學應及時處理或通知其父母,但忽視了管理方式和崗位責任;直到1996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警方專案組才發現了刁艾青的屍體,並通知了刁艾青的父母。由於南京大學沒有履行宿舍管理責任,客觀上錯過了破案的最佳時機,也給兇手作案和逃跑創造了足夠的時間。而且直接證據早就褪色了,所以案子25年都沒破。第三,被害人刁被殘忍肢解後,兇手拋屍的地址在南大內或附近。因此,不可能消除刁艾青在南京大學的殘害。因此,刁的父母覺得南大校園的管理方式存在安全隱患。根據上述種種不準確,宣告客觀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