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國內法律體系越來越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遇到專業法律問題時,聘請律師已經成為壹種常態。律師服務和法院不壹樣,律師有獨立的收費。壹、律師服務費管理1。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2.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二、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所花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度;3.客戶的承受能力;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三、律師的收費方式律師的服務收費可以基於不同的服務內容,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金額比例收費、按時間收費等。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四、風險代理無法實現的情況1。婚姻和繼承案件;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金的;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5.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中收取風險代理費。五、風險代理費實行風險代理費制,律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比例。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律師費的收取不完全是律師自己說了算,是受價格法和律師法約束的。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當然,由於各地經濟水平不同,律師費可能有高有低。
法律客觀性:
律師費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律師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律師費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