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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律師收費標準

壹、內蒙古律師收費標準是怎麽樣的?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按件收費:3000元—30萬元/件,具體價格可以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2)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民事訴訟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訴訟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財產關系的,代理每個訴訟階段的收費數額依照下列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費起,但最高不能超過30000元;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4%-6%。

二、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哪些?

第壹條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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