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對關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出監或者轉監、勞改場所時,應當登記造冊,代為保管,清點歸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
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時,應當當場作出記錄,由犯罪人簽名、按指印,送交主管機關處理。
女性罪犯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應當憑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出具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暫予拘留的證明。
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擴展數據:
拘留中心嫌疑人的權利:
進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查,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但他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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