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 2月9日,記者獲悉,該案近日在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判決。許某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對於徐某琴在丈夫頸部的情況下將對方刺死的行為,法院認定為?防衛過當?。
本案判決引發爭議。多位律師學者表示,從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徐某芹在使用剪刀時違法侵權?掐脖子?正在發生,並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應該認為是?正當防衛?。家庭暴力的壹般情況和壹般情況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在2020年兩院壹系關於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出臺之前,《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的意見》已經對該領域的正當防衛作出了專門規定,應當從保護家庭暴力中女性的角度適用。曾為徐某琴提供法律援助的廣東誠工(汕頭)律師事務所壹名工作人員表示,徐某琴長期遭受家暴,但在當地第壹次判決離婚,無論是否遭受家暴,他都不會判決。本案發生在徐某琴第二次離婚訴訟期間。廣東汕頭潮南區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需要了解相關情況後再回復。
女方離婚訴訟被駁回,丈夫家暴並未停止。徐某琴今年45歲,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人。因無法忍受丈夫鄭某松的長期家暴,於2019年5月8日向潮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糾紛訴訟。但同年7月29日,法院判決兩人不得離婚,駁回了她的其他訴訟請求。後來,徐某琴和鄭某松分房睡。然而,直到2020年6月15日,鄭默松的家暴才停止。當日,鄭某松再次對徐某琴實施家暴,掐住其脖子,徐某琴用剪刀將她刺死。2020年6月16日,徐某芹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逮捕,2026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審。
2021年9月23日,潮南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潮南區人民法院於28日立案,後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65438 2月9日,本報記者了解到,潮南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法院認定徐某芹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丈夫掐住他的脖子直到被刺。法院:超出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記者掌握的判決書稱,2020年6月15日23時許,被害人鄭某松酒後闖入被告人徐某琴臥室,用手掐住正在熟睡的被告人徐某琴的脖子。被告人徐某琴起身反抗被被害人鄭某松毆打,逃離臥室。被告人徐某琴的父親徐某強聽到了。被告人徐某琴告訴被害人鄭某松不要影響孩子休息後回臥室。被害人鄭某松持鋁盆再次闖入臥室,擊打被告人徐某琴頭部。被告人徐某琴持熱水瓶、剪刀對峙。雙方在推搡過程中壹起倒地。被害人鄭某松倒地後,再次用手掐住被告人徐某松的脖子。被告人徐某松用剪刀刺向被害人鄭某松胸部等處,直至被害人鄭某松松開手。後來,被告人徐某琴報警。民警趕到後,將被告人徐某琴帶回審查。被告人徐某琴歸案後如實供述了故意傷害的事實。到案後,被告人徐某琴多次向被害人鄭某松的親屬賠禮道歉,並取得其諒解。經鑒定,鄭某松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2mg/100ml,死因符合多處銳器刺傷致多處右肺破裂、血氣胸致失血性休克。許面部、頸部、上肢、腹部多處軟組織損傷系鈍性外力所致,損傷程度較輕。庭審中,被告人徐某芹的辯護人、廣東誠工(汕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家偉提出,被害人鄭某松對案件的發生有過錯,被告人徐某芹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到案後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他投案自首,自願認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請求減輕處罰、緩刑。2021 09月18日,被告人徐某琴在辯護人吳家偉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承諾書。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芹在他人非法侵害時,持武器自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1人死亡。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琴故意傷害罪,量刑建議適當。法院認為,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引發的犯罪,被害人鄭某松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被告人徐某芹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到案後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悔罪,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對被告人徐某芹予以減輕處罰。律師:應不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秀才:沒有?結果主義?自衛還是防衛過當?家暴過程中的自我保護和壹般意義上的防衛有區別嗎?許多律師和學者對此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尹律師認為,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鄭某松在案發前及案發當天均有過用鋁盆掐其脖子、打傷其父及徐某琴、再次飲酒後掐其脖子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根據《二本壹高校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15條的規定,雖然鄭某松沒有使用兇器,但是,根據違法次數、攻擊的地點和強度,徐某芹的人身安全已經受到嚴重危害。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對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可以認定為?謀殺?。本案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特殊防衛、正當防衛,自然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況。在刑事判決的情況下,尚未發現辯護人、公訴人、法官是否構成本案。謀殺?以及特殊防衛的內容。律師尹認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然後呢。造成巨大傷害?。根據《二本壹系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12條,是防衛嗎?明顯超過必要的?,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力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時機、手段、力度、損害後果等情況,考慮雙方的實力對比,基於防衛人防衛時的情況,結合公眾的壹般認知做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進壹步損害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性。防禦者不應苛求,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方式和力度進行反擊。在這種情況下,除特殊防衛的內容外,只區分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鄭某松壹直對徐某琴實施家暴,且案發當天的不法侵害具有持續性、復雜性、嚴重性的特點。徐某琴的父親前來幫忙,也被鄭某松襲擊。本案中,徐某琴作為女性,與鄭某松對抗存在嚴重的實力差異,應從辯護人的角度進行分析。而且,徐某芹被迫拿起生活中使用的熱水瓶和剪刀進行還擊,明顯沒有經過精心準備,反映了徐某芹當時的情緒緊張。在此綜合因素下,鄭某松再次掐其頸部要害部位時,用剪刀刺向鄭某松胸部,致其死亡,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此外,壹般家庭暴力情況與壹般情況沒有實質性區別。在2020年出臺關於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5年出臺了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的意見,對該領域的正當防衛進行了專門規定。可以說應該是從保護家庭暴力中女性的角度來適用。北京聞仲(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也認為,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的意見》規定,為保護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不受不法侵害,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行為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嗎?明顯超過必要的?,應當基於制止和保護維護者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根據行為人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維護者所處的環境、所面臨的危險程度、為制止暴力所采取的措施、行為人造成的嚴重損害程度、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本案中,被害人鄭某松掐住被告人頸部,直至被告人許被迫用剪刀刺向被害人鄭某松胸部,被害人鄭某松松手停止侵害。眾所周知,人的頸部是壹個脆弱而至關重要的部位,容易造成機械性窒息死亡。此外,被害人處於醉酒狀態,被告人的生命權正在受到嚴重侵犯。事後從過於冷靜客觀的角度要求被告人的防衛限度,不僅違背人情,也違背正當防衛立法的初衷。尹律師認為,在這類辯護案件中,不當的認罪和賠償協議會在壹定程度上阻礙法律公正的適用。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表示,這個案件很典型?受虐婦女殺死丈夫的案子?學術界專門研究了本案的刑事規則,並不是說只要這種情況就構成正當防衛,主要看案件的具體情節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標準。防衛過當有兩個標準。是否明顯超出必要限度?原因是什麽?重大損失?雖然本案中受害者已經死亡?重大損失?,但不是?比必要的還要多?,那相關事實不能嗎?結果主義?。律師事務所:案件發生在第二次離婚訴訟期間;法院:廣東誠工(汕頭)律師事務所壹名了解情況後回復為徐某琴辯護的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徐某琴長期遭受家暴。她的第壹次家庭暴力離婚訴訟被駁回後,她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訴訟。此案發生在第二次離婚訴訟期間,案件尚未審理。?在我們這邊,要離婚,要起訴兩次。只有第二次才能得到支持,第壹次壹般不支持,不管妳是不是(遭遇)家暴。?這位工作人員說。記者要求工作人員采訪為徐某琴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目前尚未得到回復。針對許某琴因家暴不準離婚壹事,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玉臻表示,判斷離婚有法律標準,如長期與他人同居、重婚、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調解不成的,應當準予離婚: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馬玉臻律師表示,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且證據充分,法院應在首次起訴時判決離婚。有時候因為證據不足,法院沒有判決離婚,法院認定夫妻關系沒有破裂。充分的證據壹般包括報警記錄、出警記錄、向婦聯、社區居委會等機構求助的記錄。如果有三條以上的明確記錄,那是什麽?證據充分?。2月9日,65438記者又致電審理此案的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詢問相關情況。審判管理辦公室壹名工作人員回復稱,需要了解相關情況後再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