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
2、當事人的代理人;
3.公安機關;
4.檢察院;
5.法庭。
壹般來說,被害人是看不到給違法嫌疑人做的筆錄的。受害者的代理人,公訴人,可以看。當事人的代理人是指在訴訟中代表當事人的人,其行為的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筆錄是派出所了解基本問題和情況,可以作為證據,公安立案是另壹個程序。如果不立案,可以去派出所或者辦案單位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能接受,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