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邵永成犯了什麽罪?

邵永成犯了什麽罪?

文檔文本

當事人信息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機關。

被告人邵永成,男,於* * * *年出生於雲南省彜良縣,漢族,文盲,農民,住雲南省彜良縣。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16年2月23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於2017年10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在紹興看守所。

委托辯護人何金玉,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判過程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邵永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2017] 81,於2017年2月向我院提起公訴。我院於次日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郝勇,被告人邵永成及其委托的辯護人何金謀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請求情況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邵永成在紹興市越城區袍江鬥門鎮昌明街371號門口,因見女友與被害人余在壹起吃飯,心生怨恨,遂用鐵棒、磚頭將被害人停放的壹輛寶馬車前後擋風玻璃、引擎蓋砸碎。經評估,車輛損失價值為人民幣66,765,438+04元。

當晚,被告人邵永成被警方在現場抓獲歸案。案發後,被害人未獲得經濟損失賠償。

案件事實

被告人邵永成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余的陳述、證人姜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受損車輛照片、車輛所有權證、維修憑證、價格鑒定結論、抓獲過程、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永成為發泄情緒,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永成能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如果被害人的損失沒有得到賠償,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被我院采納。關於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邵永成的行為構成自首的意見,復核認為:1。被告人邵永成被警方抓獲歸案而不是主動報警或者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被害人余的陳述證實其害怕被告人邵永成毆打而離開現場,並在壹個角落報警,不在被告人邵永成的視線範圍內,故被告人邵永成“明知他人報警”的說法無根據;3.證人姜的陳述證實,被害人余離開現場後,被告人邵永成繼續砸車。因此,被告人邵永成留在現場並非出於悔罪並主動將其犯罪行為移交公安機關,而是繼續實施犯罪行為;4.證人姜到達現場後,與被告人邵永成發生爭吵,並對被告人邵永成進行阻攔,故被告人邵永成未離開現場,處於被動狀態。綜上,辯護人提出的自首意見,我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邵永成認罪悔罪態度及壹貫表現,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邵永成從輕處罰,我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邵永成雖當庭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但該意見只是其主觀意誌的表達,目前尚不能實現,不足以對被告人邵永成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永成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意見,我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被告人邵永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16年12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 上一篇:傷殘鑒定申請書範本三篇
  • 下一篇:有犯罪記錄可以當律師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