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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國人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

法律解析:涉外刑事辯護訴訟中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確認;國籍不明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確定。無法查明國籍的,按無國籍人處理,適用涉外刑事案件審判程序。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在刑事訴訟中,外國籍被告人享有中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並承擔中國法律規定的義務。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並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提交書面陳述或者在卷後記錄其口頭陳述,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外國人發給在華律師或者中國公民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所在國外交部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中國和那個國家有互免認證的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將涉外刑事案件的審理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當地外事部門。人民法院認定的涉外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其他有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限制出境;審理案件時必須出庭的證人可以申請暫緩離境。限制出境的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同級國家安全機關。

向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采取下列方式: (壹)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二)對於中國國籍的當事人,可以委托我駐外使、領館代為送達;(三)當事人所在國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四)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有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按照協議規定的方式送達;(五)當事人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送達。涉外刑事案件不同於普通刑事案件,是壹種復雜的刑事案件,因為涉及兩個甚至更多的國家,如果處理不好,很可能引起國家之間的糾紛。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四十五條辦理涉外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在對等基礎上履行中國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

第三百四十六條外國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中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百四十七條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持有的有效證件確認;國籍不明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協助查明。國籍無法確定的,按無國籍人處理。

第三百四十八條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確認,可以按照有關國際條約辦理,也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和警務合作渠道辦理。確實無法查明的,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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