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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國人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涉外刑事辯護審理程序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國籍確實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適用涉外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國籍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並承擔義務。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律師資格並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由其提出書面聲明,或者將其口頭聲明記錄在卷後,人民法院予以準許。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居住的外國人寄給中國律師或者中國公民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外交部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及處理結果,應當及時通報當地外事部門。對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相關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限制出境;對開庭審理案件時必須到庭的證人,可以要求暫緩出境。限制出境的決定應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向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居住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下列方式:(壹)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二)對中國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我國使、領館代為送達;(三)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四)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有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按照協定規定的方式送達;(五)當事人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送達。涉外刑事案件有別於普通的刑事案件,是壹類比較復雜的刑事案件,因為它涉及到兩個甚至是多個國家,若是處理不好很可能會引起國與國之間出現紛爭。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四十五條 辦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我國法律、法規、規章,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並在對等互惠原則的基礎上,履行我國所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

第三百四十六條 外國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百四十七條 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的國籍,以其在入境時持用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協助予以查明。國籍確實無法查明的,以無國籍人對待。

第三百四十八條 確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關國際條約或者通過國際刑事警察組織、警務合作渠道辦理。確實無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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